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30日厦府办〔1994〕综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财政局、交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制定的《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征收和管理,根据《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凡在厦门地区(含同安县)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第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办法:应以纳费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地点为准。企业缴纳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列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或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总税额的5%和消费税总税额的2.5%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第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起征点: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6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50元。
第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收分工,分别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设机构和厦门海关负责代征代缴。代征的附加费收入(包括滞纳金、罚款)填开税务缴款书(自收部分填开完税证汇总缴款)以222之七款“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科目统一缴入国库市分金库,市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办理退库手续,并转入市财政“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专户,其收入由市级统筹安排。
第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缴款书,由厦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和厦门海关领发。
第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征,对因特殊困难提出申请临时减免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部门汇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
第九条 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每迟交一天处以应缴额2‰的滞纳金,对于少缴、不缴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除令其补交应征额外,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滞纳金、罚款由单位自有资金列支。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总额的2%计提代征手续费,按季回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和厦门海关。代征手续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代征协订单位的业务经费补助以及奖励、劳务等费用支出。代征手续费列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支出。
第十一条 征收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扣除代征手续费、省分成部分和票据印刷等必要费用外的实收额,专项用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和动支基础设施附加费。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附加费安排使用原则: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拨款有计划,使用有监督。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须报经市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审定意见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须同时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