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扶持 100户私营企业的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扶持
100户私营企业的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
(云政发[2001]166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补充规定》(云发[2000]29号)和《关于重点扶持100户私营企业的工作意见》(云政发[1998]173号)精神,围绕“十五”期间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省重点扶持私营企业工作,特对省重点扶持私营企业(以下简称“扶持企业”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扶持指导思想、目的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云发[1998]9号和云发[2000]29号文件,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政策,重点选择和扶持一些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私营企业,积极扶持和引导其向经营规模化、管理科学化、生产集约化、发展集团化、质量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使其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发展。
(二)扶持工作目标。通过几年的努力,到“十五”末,使扶持企业培育成为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龙头”骨干企业,力争有20户企业年营业收入或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进入省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行列;力争有2--3户企业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上市;生产性企业高新技术含量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使重点扶持企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发展,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对所有制结构战略性调整任务。到2005年使个体私营经济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当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23%以上,实现税收占全省各项税收的15%,从业人数占全省社会劳动力总数的15%,开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扩大扶持范围
(三)结合云南实际,以市场为导向,对部份成长性较好,对社会和财政贡献较大的私营企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骨干私营企业,入选条件和标准可适当降低。
(四)省个体私营经济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但要扶持省确定的重点扶持私营企业,对省政府确定的省级个体私营经济实验区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也可给予扶持。
(五)国内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回滇创办、领办科技型私营企业的,入选条件和标准可降低,并优先给予扶持。
(六)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符合入选条件和标准的,优先给予扶持。
三、进一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七)省级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十五”期间增加到1亿元,各级政府要视财力建立本级政府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且要逐步加大扶持力度。省级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并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按市场化运作。
(八)鼓励扶持企业兴办科技型企业。扶持企业申报各类科技扶持项目时,在公平、公开的原则下,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科技型扶持企业凡符合中小科技企业创新资金支持的,可申报“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九)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扶持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十)金融部门对扶持的企业贷款安排上,享受国有企业贷款的同等待遇,给予积极的信贷扶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的扶持企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应予大力支持。
(十一)省地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多渠道、多层次为扶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十二)扶持企业依法租用土地的,经土地产权所有者授权并出具有关证件,可以用租用土地及其土地构筑物、建筑物进行贷款抵押。
(十三)扶持的企业已办理转权出租手续并取得土地部门“他项权利证书”,拥有土地合法使用权利的,经依法评估后,可凭评估证书向银行申请贷款。
(十四)建立支持扶持企业贷款激励机制。对于支持扶持企业取得较好效益,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金额机构和人员,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
五、进一步优化发展政策环境
(十五)扶持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开发等社会公益事业,符合划拨土地政策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十六)扶持企业购买国有资产企业,并补办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手续,可享受当地国有企业土地处置的优惠政策。
(十七)扶持企业兼并和收购国有、集体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在不发生土地用途变更和出租时,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十八)鼓励和支持扶持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的流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的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可向外贸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十九)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鼓励扶持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对到东南亚、南亚等周边国家投资办厂和从事贸易的扶持企业,其境外企业返回本省投资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待遇;其有关人员出入境管理可进一步放宽。
(二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扶持企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时以核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连续计划,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省重点扶持私营企业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扶持企业在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做好服务扶持工作,分类指导,积极鼓励和引导扶持企业发展壮大;要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扶持企业工作制度,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二)省重点扶持私营企业工作由省个私办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分工负责,挂钩帮扶。省级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扶持项目由省个私办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筛选后,报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审批,资金与项目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三)扶持企业坚持实行动态管理,汰劣存优,不搞“终身制”,省财政厅、省个私办应对已扶持的私营企业及下发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二十四)本《补充意见》与云政办发[1998]17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凡与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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