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办法的通知
(1982年11月15日川府发〔1982〕185号文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地方工业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实行经济责任制入手,进行了工业管理体制的初步改革,总的来看,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为了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进一步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要求
1.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是要在国家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使企业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搞好经营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逐步实现本世纪末的战略目标作出贡献。
2.坚持责、权得紧密结合,责字当头,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原则,重点搞好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特别要注意抓好大型骨干企业的经济责任制。要把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逐项分解,层层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和职工,把岗位责任、考核标准、经济效果同按劳分配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纵横配套、互相协调、考核严格、奖罚分明的内部经济责任制体系,使企业生产经营的总目标,成为全体职工的共同责任,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要正确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的基础上,确保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增长,使企业利益有所增加,职工生活有所改善,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3.要切实用好自主权,认真搞好企业的全面整顿和内部改革,按照中央颁发的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继续改革企业的决策体制和领导体制,发展企业民主管理,依靠职工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4.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要同工业的进一步调整和改组联合结合起来,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在单个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基础上,逐步向经济联合体方向发展,使经济联合体具有相应的责、权、利,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逐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5.各级经济主管部门,也要按照责、权、利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把加强宏观经济的计划指导同继续搞活微观经济结合起来,搞好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积极改革管理机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上下结合、同步配套改革的要求。
二、责任和义务
6.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把企业的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利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一靠政策,二靠科学技术努力发展生产,加快企业现代化建设步伐,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不受侵占,坚决打击经济领域和政治文化领域中危害社会主义的严重犯罪活动,对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7.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首先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加强市场预测,按社会需要组织生产,特别要保证市场紧缺的微利产品和小商品生产。
8.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加强科研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技术改造,大力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增加新花色、新品种,努力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9.广泛发动群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大力降低原燃材和动力消耗,降低成本,努力节约资金、物资和劳力,争取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10.保证完成上缴国家财政任务,按规定如数及时缴纳税金、利润和费用。企业创造的经济收益,首先要为国家作贡献,使国家增收,企业和职工只能依靠技术进步和加强经营管理获取正当收益。
11.按照实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健全原始记录、计量、统计、核算等基础工作,推行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和全员培训,使企业各项工作真正走上发展国民经济的新路子。
12.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贯彻奖勤罚懒和鼓励技术进步的政策,按照不同岗位的重要程度、劳动条件、劳动强度、职工贡献大小和企业经营好坏,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管好用好奖金。要做到限额不突破,单位不拉平,个人能升降,有奖有罚,切实克服平均主义,使奖金真正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在奖励基金中,应有一定份额,专门用于奖励对技术进步作出贡献的职工。不能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加班费和各种津贴、补助。
13.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办好集体福利事业。搞好环境保护,绿化厂区,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14.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企业的制度,完善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扩大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认真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把企业工作置于职工的监督之下。
15.在抓紧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识新时期工人阶级的地位和历史使命,树立共产主义人生观,自觉抵制和克服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增强革命性、组织性和纪律性。
三、企业的自主权
16.根据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指标、指导性指标和市场需要,以及生产能力、原燃材料情况,企业可以编制生产、销售、财务计划,报经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批准下达,企业可以自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17.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的产品调拨计划和收购合同的前提下,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的产品外,包括统配、统购包销和紧缺产品,都应有一定比例的自销权,自销产品的比例,由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18.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和国务院〔1982〕106号文件及省政府〔1981〕10文件的规定,按照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原则,企业可以对产品实行浮动价。
19.有出口任务的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外贸单位与外商的谈判、签订合同和提取外汇分成。分成办法按国务院〔1979〕202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政策、法令使用分成外汇,或利用外资,引进一些必要的新技术和关键设备;有条件条件的,可对外装配加工或进行补偿贸易。
20.企业有权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自行安排使用自有资金,在保证正常维修的前提下,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可以和一般发展基金、中短期设备贷款等结合起来用于技术改造,发展新技术。主要用于节约能源、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研制新产品、治理“三废”、综合利用、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的新技术开发、工艺改造和设备更新。一般发展基金还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培训费用。企业有权出租、转记多余和闲置的固定资产,所行收入应用于技术改造。
21.企业可以用福利基金,对十万元以内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但需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以上限额的,须报经和管部门批准。
22.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企业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自行决定机构设置和配备各类人员。有权任免中层干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备案。工人被选举、任命为中层干部的,在任职期间享有国家脱产干部的同等政治待遇,免职后仍当工人。
23.根据本企业定员编制和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企业有权制定招工条件,择优录用职工,拒绝接受和辞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处分、辞退直至开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企业有权按照《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晋升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职工。原试行“二十条”的新老五个企业和经省批准的少数企业,继续分别执行调整工资和工资改革的规定。在上级的核定的全年奖金和加班费的控制数以内,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灵活使用。
24.除中央和省政府明文规定者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摊派各种不合理的费用,平调和索取各种产品、物资、设备或长期借调人员。
25.独立核算的经济联合实体(公司或总厂)的主要权限有:
(1)负责综合平衡所属企业上报的计划和规划,编制、上报和下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2)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调整联合体内部的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
(3)统一组织产、供、销。
(4)统筹安排重大技术改造的项目、资金和银行贷款。统筹所属企业的资金应实行有偿调用。
(5) 统一组织科研和新产品试制。
(6)统一组织企业干部、职工正规培训。
(7)确定所属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形式。
(8)任免所属企业的行政和技术干部。
(9)统一进行所属企业职工的余缺调剂。
(10)可以实行内部结算价格。
四、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
26.按照国务院〔1981〕年159号和〔1981〕166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处理好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现行的分配政策办法基本不变,根据国家集中资金和奖勤罚懒的原则,对企业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提取办法和用企业基金搞挖革改新增利润留给企业的试行规定,作一些必要的调整。
27.国家对企业的分配,继续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利改税三类办法,分别有以下十种形式:
(1)全额利润分成。
(2)计划利润留成和超计划利润分成或现行的提取企业基金办法。
(3)县属企业的利润按比例分成。
(4)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留用(先在个别企业中试行)。
(5)县(含小市)财政向经委实行利润包干(按省规定范围暂不扩大)。
(6)微利或亏损包干。
(7)新老五个企业的独立核算,国家征税收费。
(8)按行业(重庆一轻和电子仪表局)实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收费。
(9)年实现利润在二十万元以下的国营小型企业,比照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办法,实行国家征税收费,盈亏自理。
(1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继续执行省委〔1979〕85号文件的规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基数,改按一九七九、一九八0、一九八一三年利润额平均计算。
一个单位实行哪种分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应本着分类 指导的原则,从企业、行业的具体情况出发,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各市地州或省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备案;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利改税(不含小企业)的企业和行业利润全额留成的,要报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批。
28.对原来的分配办法,作如下调整:
(1)原试行由企业按年工资总额或计划利润指标提取企业基金,改为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
(2)原试行职工奖励基金按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至十七提取的部份,改为一律按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至十二提取。
(3)原试行企业用企业基金发展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和搞挖革改而新增的利润,两年内全部留在企业作为企业基金使用,从一九八三年起,不再执行。但一九八二年底前投产见效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到期满为止。
(4)一个企业只能实行一种利润分配形式,凡是兼用两种以上办法,重复提取留成的,必须改过来。
(5)对实行级差收入调节税的五个企业,其调节税税率重新核定后,一定三年不变。实行工资全部挂钩的五个企业利改税办法不变,但要适当提高所行税税率。
(6)试行国家征税收费、盈亏自理办法的国营小型企业,不能按工资总额再提取企业基金,也不再实行增长利润减半征收,并应按规定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
(7)实行微利包干和亏损包干的企业,超盈和节亏的部分,数量在三万元以下全部留给企业,超过三万元以上的部分,应上效国家60%。
(8)实行利润比例分成的县(含地辖市)属企业和试行县(市)经委包干办法的,都必须首先保证按规定比例向国家上交利润。企业实行包干分成以后,不再提取企业基金。县和企业的分成办法,由地、县自行确定。
(9)原实行全额留成和利改税的,利润留成基数一般不重新测算,只在原留成比例中扣除这次调整的两项基金,一定三年不变。需要确定基数的,一般应以一九七九年、一九八0年、一九八一年三年为基数,个别的也可以适当调整。
为了贯彻奖勤罚懒的原则,对那些特别努力、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经营管理好、综合经济效高、对国家贡献大的企业,经省批准,可适当提高留成比例;对经营管理差、经济效益低的企业,留成比例就应低一些。
(10)原经批准的扩权企业其固定资产折旧费留用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试行规定,仍可继续执行。
29.企业实行全面考核,不仅要考核上交利润,同时要考核质量、产量、品种、新产品、消耗、成本和供货合同,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考核标准;针对企业特点,考核指标可有增有减,有所侧重。但所有企业都必须完成质量、产量、上交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才能按规定提取利润留成。没有全面守成这四项计划的,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应提利润留成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完不成盈亏包干基数的,要由留用的专项资金补足。
30.企业用留成的收入,分别建立一般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有的还可以建立后备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必须用于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不准挪作他用。一般发展基金,也应主要用于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不要在老技术基础上扩大生产能力。用于发展生产部份(包括归还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科研和职工培训),三年总计一般要高于各项基金总和的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仍要量力而行地逐步改善职工生活,注意发展集体福利事业。职工奖金不得超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定的总额,按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十至十二提取的不足部份,可按省规定由企业基金补足;在核定限额内,对职工实行按劳分配。各项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1.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办法,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思想依靠的原则,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以提高共产主义觉悟为核心,逐步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工人阶级队伍。
32.教育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劳动态度,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本职工作,增强组织纪律性,做到个人利益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33.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原则,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学先进、赶先进的立功创模活动,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引导到坚持落实和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制上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四化建设。
34.本通知下达后,所有企业,包括试行“十四条”、“十二条”和“二十条”的企业一律照此执行,并在执行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照此分别作出一些执行性的具体规定,认真帮助企业解决完善经济责任制听实际问题和困难为企业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力争在今后两三年内,使工业经济责任制逐步健全和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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