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青发〔2002〕004号)
2002-03-30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指示精神,根据“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转变作风年的要求,按照公开、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围绕优化环境、促进发展这一主题,努力推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转变作风,着力在体制机制创新上下功夫,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地方抓起,从群众意见最大的问题改起,从群众要求最迫切的事情做起,将转变作风落实到转变职能、优化环境上来,落实到加快发展、争创一流上来,落实到解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上来。
一、完善政务公开、便民服务制度
各级政府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或单位,在政务行为中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在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时,事前必须通过听证、论证、公示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决策形成后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政府机关要继续清理和压缩行政审批事项,经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审核后逐项公示,凡未公示的一律不再审批。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和责任赔偿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办好政府网站,加大信息量,提高时效性。
市政府各部门中与基层和群众联系密切的单位都要设立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有些行业和系统要设立本系统的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已经建立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形势发展要求,继续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各区市的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根据政务职能和需要,设立政务便民服务场所,提高乡镇和城市社区便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政策查询系统。对审批事项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渠道“五公开”。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时间。凡可由一个部门办理的,要集中在一个部门受理审批;确需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要实行主办单位责任制,采取一次受理、并联审批或定期会签办法。实行审批限时制度,能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确定最短审批时间。对已承诺时限的审批事项实行承诺超时默认制度。在建好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的同时,逐步扩大计算机技术应用范围,探索实行网上审批,以及运用技术手段对部门内部机构的审批和服务效率予以监督的措施。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及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大对政务公开和政务便民服务工作的督导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不作为或搞形式主义、基层和群众意见较大的部门及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二、完善公开招投标拍卖和产权交易制度
努力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从体制上避免经济领域的暗箱操作。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拍卖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各有关行业和部门要结合业务特点,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进一步形成规范、统一的招投标工作和产权交易市场机制。
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城市建设规划用地必须全部纳入土地储备中心,凡未进入储备中心的建设用地,任何部门都不能批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形成公开透明的土地交易市场环境。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则,健全客观公正的评标体系和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按照市场经济对中介组织的要求规范运作,做到人员、职能独立,职责明确。继续扩大招投标范围,按要求应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全部纳入中心进行招投标。
政府采购体制实行政、事分开,使政府采购中心成为独立的中介机构。扩大政府采购的覆盖面,统一采购标准,细化采购目录,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健全产权交易机构,完善产权交易规则,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凡国有、国有控股及集体企业的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加大对公开招投标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纠正力度,特别是对规避招标、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投标,以及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办、市工商局)
三、完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办理制度
在市外商投诉办公室的基础上,建立青岛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主要负责受理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充分发挥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电话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队伍工作效能的监督。
进一步规范投诉件办理程序,形成协调有力、快速高效的办理工作机制。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投诉事项办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投诉事项和由投诉中心或信访等渠道转办、督办的投诉件,要按照规定和要求限时办结,并及时向投诉人和投诉中心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对投诉的受理和办理情况,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要公开,并作为行风、政风评议和行政效能评估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对违反行政审批改革有关规定、乱收费乱摊派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办事态度冷硬横等各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在办理投诉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尽快出台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及处理的具体办法。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
四、建立机关财务集中核算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高效的党政机关。成立市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往来款项、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各单位不再设立核算会计岗位,改设报帐会计,负责向会计核算中心结报本单位财务收支事项。对市级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快财务管理信息化步伐,实现各部门与会计核算中心联网,各单位通过网络掌握、查询本单位的资金、财务收支情况,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监控。一级核算单位在年底前全部实行财务集中核算,二级核算单位在明年逐步施行。
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单位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全部进入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部门需支出的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由会计核算中心按标准拨付,不搞收支挂钩,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对各单位开立非法帐户和私设“小金库”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
五、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把责任追究作为转变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关键环节来抓,明确追究的重点范围和工作程序,在加强对各项工作经常性指导、管理和考核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各区市、各部门和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强化“一岗双责”意识,全面履行职责,既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经济工作和业务工作,又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稳定和其他各项工作。
要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的;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案件的;因工作不力、处理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严重影响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要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要依据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
各区市、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将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工作作风大转变,精神面貌大改观,发展环境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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