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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废止八件地方性法规
  • 【发布单位】江西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12-26
  • 【生效日期】2001-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废止八件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废止八件地方性法规



2001-12-26


全文
一、《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4年12月15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 江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

(1987年12月26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三、《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8年9月10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四、《 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五、《 江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 江西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八、《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上述八件地方性法规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但过去根据这些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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