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废止八件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废止八件地方性法规
2001-12-26
全文
一、《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4年12月15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 江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
(1987年12月26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三、《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8年9月10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四、《 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五、《 江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 江西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八、《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上述八件地方性法规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但过去根据这些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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