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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8-18
  • 【生效日期】1989-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

(1989年8月18日苏政发〔1989〕92号)

为了适应国家宏观控制的新形势,切实改善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就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按照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要求,各级计委(计经委)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上报、下达各类投资计划。将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成一本计划,作为各部门共同执行的依据。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包括:全民基建、全民技改、全民其他、城镇与农村集体、城乡个体投资、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独资)、国内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横向联合投资等。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何种建设性质、资金渠道、所有制形式,均应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二)服从国家宏观管理。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将国家核定给我省的投资总规模分别下达给各市和省各部门,各地、各部门据此安排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实行市长、厅局长、行长负责制。
(三)实行分类计划管理。全民基建、技改投资项目和城乡集体投资项目中的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严禁突破。城镇、农村集体自筹投资、个体投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治理整顿期间,按国家规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双重计划控制,即既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又要列入国家信贷计划。各种建设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基金、财政资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各类投资公司资金,所安排的项目必须是经各级计委(计经委)纳入年度投资规模的项目,严禁安排计划外项目。非金融性机构严禁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四)根据计划安排建设。任何建设项目均应纳入国家和省核定的地方、部门相应的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建设。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要报国家计委批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二、严格执行项目的审批权限
所有建设项目,均需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凡总投资1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文件。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设计任务书。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应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和《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进行。下列各类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建设性质、资金来源、所有制形式,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审批。
1.《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中属禁止发展的产品项目,省、市各部门严禁审批。
2.《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中属重点限制发展的产品,各地、各部门不得审批。对个别有特殊原因确属需要建设的项目,应报省计经委审批(需由国家审批的由省计经委转报)。
3.一部分虽属可以发展或鼓励发展的产品项目,以及一些需控制发展的产品项目,如纸浆、冰箱、彩电、钢铁、石油化工等(详见附件),必须报省或国家审批。
4.虽在市的审批权限内,但能源、原材料、运输、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不能自行平衡的项目,应报省审批或由省转报国家审批。
(二)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项目的审批权限:
1.全民基建。自筹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经委审批,其中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省计经委核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能源、原材料等能自行平衡的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市、省各部门审批。其中,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其审批文件要报省计经委和省主管部门备案。要求省安排贷款指标或投资的项目,不论投资大小,一律报省计经委审批。
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由省主管部门在省切块指标内审批,审批时须会省计经委;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报省计经委审批。
2.全民技改。自筹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经委审批,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省计经委核报国家计委审批。500-1000万元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计经委备案。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市审批。需申请省安排贷款指标或需省里投资的项目,一律报省审批。
3.城乡集体投资。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及大中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经委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非工交技改项目,由各市计委审批;其它技改项目由各市经委审批并抄同级计委。
4.利用外资。各级计委统一归口管理利用外资计划。包括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的具体编制、上报、下达,各类利用外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汇总。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凡市属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包括国内配套资金和流动资金)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计委(1987)808号文件规定,由各市计委会有关部门审批。对其中属技术改造的项目可由各市经委会计委及有关部门审批。上述审批文件,均应抄省计经委备案。总投资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先报送省计经委审核同意,由省计经委书面委托各市审批,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报送省计经委审批。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计经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上述项目的投向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76号文件的规定,对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必须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特殊批准,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方得对外开展工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省计经委或国家计委批准,方得对外签订协议。外汇平衡需在国内市场以产顶进的项目,凡省内以产顶进,由省计经委会外管局审批,须全国范围以产顶进,由省计经委、外管局转报国家计委、外管总局批准。
补偿贸易项目,如不属国家限制进出口机电产品或限制出口的产品,比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等项目,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经委会有关部门审批,500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经委审查后报国家审批。
5.技术引进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所有制形式,及项目建设规模,按上述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所有的引进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的归口、审查和招标。
6.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楼堂馆所的建设要严格执行《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建议书,由省计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并经省政府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凡总投资在500-3000万元的项目建议书,由省计经委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省领导机关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政府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省各部门和市领导机关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省计经委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上述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经委审批(需国家审批的由省计经委核报)。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筹投资项目,由各市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根据国家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旅游宾馆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经委送国家旅游局、经贸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楼堂馆所建设的其他有关事宜,按《暂行条例》办理。
7.所有上报省计经委审批(或由省计经委转报)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一并报送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凡报省审批和转报的项目,一般要先委托省工程咨询中心论证,凡初审或论证未通过的项目,省计经委不予审批或转报。
8.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省建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批(涉及省投资的应会省计经委)或报请国家审批。
(2)由省计经委审批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省建委审批。涉及省预算内投资和省固定资产投资基金安排投资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的审批应会省计经委。其它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主管部门和市审批。
(3)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原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10%以上项目,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会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市审批项目权限10%以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已超过了市的审批权限,应报省审批。
(4)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应依据计划任务书及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设计批准后的项目,才能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才能批准开工,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有异议,由审计部门审计后决定开工与否。
在治理整顿期间,开工报告的审批,应按省清字〔1989〕1号、计经基(89)6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以后如何办理,另行规定。
县级各项审批权限,由各市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下放到乡镇一级。
实行计划单列的市,按计划单列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投资审批权限。

三、监督与处罚
各级财政、银行、审计、监察、统计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要坚决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履行职责,对投资活动搞好管理、监督,并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一)凡违反上述规定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的项目,批准文件一律无效。已经建设的项目一律停建,并相应核减该地区(部门)的投资计划(包括贷款计划)。
(二)财政、银行等部门以及各类金融性,非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要坚决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均不得以任何落实(或提供安排)资金的文件代替项目批准文件和计划。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审批的项目,各级财政、银行等部门以及各类金融性、非金融投资公司不得为其落实资金。各级银行不得办理拨款(贷款)手续,凡擅自贷款(拨款)、协助落实资金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规划部门,对未按上述规定审批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执照。要严格控制城市成片拆迁,“一条街”等建设。
(四)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凡没有按上述规定审批的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如变相审批、越权审批建设用地的,一经发现相应扣减该地区(部门)下年度用地指标。
(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特别是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要认真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合理,督促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
(六)统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统计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统计投资完成情况,准确反映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反映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以前颁布的各类 投资管理办法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请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则按国家颁布的新规定执行。

附件: 需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目录


一、《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中属于禁止发展的产品项目,各地、各部门严禁审批。

二、《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中属重点限制的产品项目,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对确需建设的项目,报省计经委审批(其中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由省计经委审核后转报)。

三、其他需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
1.啤酒、卷烟、纸浆及机制纸;
2.家用电冰箱及压缩机、冰柜、空调器、微波炉、电烤箱、电饭锅、吸尘器、电磁灶;
3.棉纺锭、毛纺锭、锦纶、涤纶、丙纶抽丝、氨纶、缫丝、真丝织造;
4.煤炭开采;
5.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矿开采;
6.矿盐开采;
7.电站(含热电结合);
8.机场、铁路、一、二级公路、汽车专用路、邮电程控交换机系统;
9.炼铁、炼钢、铁合金、冷薄板、有色金属加工;
10.石油加工(50万吨及以下的炼油厂属重点限制);
11.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盐化工(烧碱、纯碱、盐酸等);
12.平板玻璃;
13.汽车改装、机床、汽车、内燃机;
14.彩电、显像管及玻壳、录像机及关键件(机芯、磁头磁鼓、电机)、程控交换机生产线、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集成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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