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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257号
  • 【发布日期】2001-12-29
  • 【生效日期】2001-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政办[2001]25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于2001年11月26日下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1]233号),就政府系统清理工作作了安排。根据前一阶段清理情况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清理工作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某些优惠政策的处理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先后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对这些政策要具体分析。
第一,对根据出口实绩给予奖励,减免税费,增加外汇留成,提供优于内销货物的国内运输和运费等等,以及对购买国内或本地货物给予优惠,以限制购买进口货物的优惠政策,应该及时处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它们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规定的两类禁止性补贴:一是,在法律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给予的补贴;二是,以使用本国货物而非进口货物为条件给予的补贴。
第二,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粮油政策性财政补贴,对国有企业债转股、技改贷款的扶持,对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企业给予的优惠,对国有企业破产给予的优惠等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所规范的可申诉补贴。可申诉补贴,是指使用这类补贴,损害WTO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或者使WTO其他成员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可获得的利益受到减损或者丧失,或者严重侵害WTO另一成员利益的情况下,该成员可以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这类补贴措施提起申诉。涉及可申诉补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可以考虑在这次清理中暂不处理,对有关问题继续研究。
第三,涉及对农产品出口给予优惠即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要修改,因为我国在加入议定书中已经承诺取消这类补贴,将来也不再提供新的农产品出口补贴。
应当注意的是,要正确理解扶持农业与农业补贴的关系,《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只适用于工业品的补贴;对农产品的补贴,是由《农业协定》作出规定的。扶持农业实际上是指对农业的国内支持,也就是对农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补贴。根据我国入世谈判的结果,如果我们每年对农业的国内综合支持总量不超过当年国内农业生产总值的8.5%,则属于《农业协定》允许的微量补贴。实际上,我国目前对农业的国内支持普遍偏低。因此,对这类优惠政策目前不要求作出处理。
第四,对特殊经济区域实行的优惠政策,应当按照法制统一原则作出处理。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实行的优惠,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要修改。
第五,有的地方对某个行业(如旅游业),实行政府保护价格,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取消;但是,涉及国家重点文物、文化遗产参观门票价格的,可以由政府确定。

二、清理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清理范围。青办发[2001]76号、青政办[2001]233号文件已就清理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这里要强调的是:清理的范围涵盖全部现行的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凡是与贸易有关并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遵照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会议纪要、明传电报等临时性文件)都要进行清理。原则上乡(镇)一级政府不宜制定这类规范性文件,如制定有这类文件,应在这次清理中一律废止。另外,清理工作专业性强,时间紧,各地、各部门要作为一项专项工作抓紧抓好,不宜与其他清理工作(如行政审批清理等)结合。
(二)关于清理的时间。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青办发[2001]76号文件规定,各地、各部门应在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任务。最近,根据各地的建议和清理工作实际,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将清理时间延长三个月,即2002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应抓紧时间迅速开展工作,务必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三)关于清理工作的重点。清理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时间紧,因此,各地方、各部门要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一是要抓紧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二是要对涉及国内税、费和有关审批内容、尤其是保护本地产品、搞地方封锁的规定进行重点清理。三是对涉及补贴的规定进行清理,重点是取消WTO规定的两类禁止性补贴,即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四是要重点清理涉及WTO协定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规定。
(四)关于今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的审查。此次清理针对的是现行的政策措施,清理结束后出台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要在出台前由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法制统一原则、WTO协定和我国入世承诺对草案进行审查,地(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对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各级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草案要由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今后,地(市、州)及其以下的地方只能就执行法律、法规、规章问题制定有关措施,不得创设有关WTO的政策措施。此次清理的最后结果在出台或公布前应当由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未设在法制办的,要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查,然后按法定程序公布。省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既要负责审查本级文件的清理结果,又要审查下级文件的清理结果。
(五)关于清理结果的公布。青政办[2001]233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将清理结果在当地政府公报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根据我省的实际,部分州、县(市、区)没有建立政府公报,也没有公开发行的刊物,这些地方的清理结果可以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布。乡(镇)一级一律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布。州(地、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还可在便于公众索取的场所放置编印的政策措施文本,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复制。
(六)文本的翻译。我国政府承诺,有关WTO的政策措施在其实施前出台至少一种WTO语言(英、法、西班牙文)译文,最迟不得晚于实施后90天。各地方、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应按照谁制定、谁翻译的原则自行组织翻译。翻译可借助社会力量,组织大学、研究院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省政府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翻译,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支持。

三、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委、省政府两办《通知》(青办发[2001]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01]233号文件都已对清理的工作组织领导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并未真正重视清理工作,行动缓慢。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维护我国政府在国际上重信誉、守承诺的良好形象。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一是各地方、各部门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组织清理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计划,迅速开展工作,切实贯彻两办《通知》(青办发[2001]76号)。
二是加强学习和培训。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WTO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政府所作承诺。要组织各级领导和参加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各级主管领导必须参加有关WTO知识的培训。要明确清理的原则,吃透政策精神,掌握清理的标准,进一步作好清理工作。
三是加强与上级政府和部门的联系,探讨清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交流信息,请求提供咨询或资料。由于清理工作十分复杂,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问题较多,一些资料尚未公开,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联络,及时提出咨询,上级政府也要主动了解情况,提供资料。
各地方、各部门一定要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通知(青办发[2001]76号、青政办[2001]233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清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各州(地、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将清理班子组建情况和清理工作进展情况于12月底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2002年元月对部分地区和部门的清理情况进行抽查,既要检查工作进度、又要检查工作质量,以保证各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理任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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