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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的意见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3〕76号
  • 【发布日期】2003-12-24
  • 【生效日期】2003-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的意见

(沪府发〔2003〕76号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以下简称“一次性医疗废弃物”)临时处置的卫生管理,防止医源性感染、血源性感染、致病性微生物扩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做好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的领导。在本市医疗废弃物安全集中处置设施投入使用前,积极做好本市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消毒毁形、收集、贮存、运送、焚烧处置全过程的有关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管,使本市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内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毁形、消毒、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必须由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处置,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置。
(三)本意见所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血)器、注射针、静脉输液针、塑料血袋、采血针、口腔器械、扩阴器、营养袋、引流袋、塑料盐水瓶、换药碗(杯)、漱口杯等医疗用品(详见卫生部制定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管理
(一)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将其作为医院感染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和措施落实;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责任人,专门负责本单位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内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领取使用和使用后的消毒、毁形、收集、转运、贮存等环节的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搞好各环节之间的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接受卫生监督机构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管理的监督指导,指派人员参加卫生监督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管理的专业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务人员特别是一次性医疗废弃物毁形、消毒、收集、转运、贮存等工作人员的教育和有关知识的培训。
(二)按照程序、进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科室或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处置:
1.可以当场毁形的,予以当场毁形。毁形器材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2.立即将已当场毁形和不能当场毁形及没有能力毁形的锐器等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分别置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中进行消毒。消毒方法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的规定进行。
3.将消毒后的上述三类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分别收集于抗撕裂的黄色聚乙烯包装袋中,并置于固定的暂存点暂存,由单位指定的专人前来收集。
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用的转运工具和置放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密闭转运容器(箱),指定专人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时间、路线,将各部门或科室收集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转运到单位内的指定暂存地点。转运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地点对不能当场毁形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进行集中毁形。
6.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贮存设施、设备。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设施。贮存设施、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消毒和清洁。
7.区、县卫生部门应当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暂存地点,供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贮存一次性医疗废弃物。
上述医疗卫生机构在将单位内部收集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转运到集中暂存地点时,必须使用加盖并有警示标志的专用容器置放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并保证转运过程中不泄漏、散逸或破损。转运后的车辆和容器必须及时消毒。
8.医疗卫生机构在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服务时,其医务人员必须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就地按本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三、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
(一)严格管理,做好交接工作
1.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收集运送单位应当按时到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区、县卫生部门指定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暂存地点清运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并做好一次性医疗废弃物交接联单签收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包装袋数、重量、交接时间、双方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运送车辆应当标有明显的专用医疗废弃物收集标识,并达到防渗漏、防遗撒的卫生要求。
2.负责一次性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的车辆在运送途中发现有渗漏和遗撒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继续渗漏和遗撒,并清除遗撒的废弃物,必要时对渗漏和遗撒所涉及的地面进行消毒。
负责运送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必须在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场所内进行消毒和清洗。
3.医疗卫生机构在将一次性医疗废弃物转移给集中处置单位时,必须建立签收制度,记录重量和转移时间。在每批转运处理前,应填报一次性医疗用品交接联单一式5联(联单式样由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统一制订),经转运单位签收后,第1联交医疗卫生机构留存,第2-5联经处理单位签收后,第2联交转运单位,第3联、第5联由处理单位分别上报卫生和环保部门。第4联由处理单位自己留存。
(二)预防疾病传播,做好环保工作
1.负责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应当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废弃物贮存、处置设施,防范废弃物流失,防止空气、水、周围环境污染和虫害侵入。
2.集中处置场所地面应当平整,便于清扫消毒,墙面、顶面材料应当使用防潮、不起尘材料;焚烧场所应当增加局部排风设施及有效的捕尘装置。
3.集中处置场所应当按废弃物处置工艺设置医疗废弃物接受区、废弃物贮存区、消毒处置区、容器车辆消毒区、车辆清洗区、更衣室等工作区域,并合理布局,防止交叉污染。
4.负责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在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应当做到自动化、管道化、密闭化操作。焚烧设施必须具有尾气净化系统、灰渣收集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置装置。
5.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应当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处置过程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处置场所不带入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的物品或个人生活用品;
(2)焚烧作业时不打开或破碎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包装,带包装直接投入焚烧设施进行焚烧;
(3)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在焚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使用消毒剂进行集中消毒。
(4)焚烧处理后,对有关设备、容器及环境场所按规定要求进行消毒;
(5)将焚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飞灰、炉渣放置在专门的容器内运至危险废弃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
(6)处理单位在焚烧处理一次性医疗废弃物过程中,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的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环境保护规定。
四、做好处置人员的卫生防护工作
(一)医疗卫生机构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消毒、毁形、收集、转运、贮存、装运、焚烧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对这些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损害。
(二)上述各类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弃物作业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污染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五、处置费用
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在对收集、运送和焚烧处置费用核准后制定。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每月通过财务转帐方式将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支付给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支付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六、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
(一)卫生部门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各级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一次性废弃物的消毒、毁形、收集、转运、贮存、焚烧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级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在进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存在隐患时,应当按照职责,责令其立即消除隐患;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
本市各医疗保健站、所、室及个体行医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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