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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厦门海岸电台通信设施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96]通002号
  • 【发布日期】1996-03-22
  • 【生效日期】1996-03-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厦门海岸电台通信设施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厦门海岸电台通信设施的通告

(1996年3月22日厦府〔1996〕通002号)

为保护厦门海岸电台通信设施,维护国家通信设施安全,确保船岸通信和海上遇险通信的安全畅通,保障海上交通和生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厦门海岸电台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通信设施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

二、厦门海岸电台通信设施包括:祥店收信台、东安发射台、双狮山中控台;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地下、水下电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电缆充气站,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发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他附属设备。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损坏海岸通信设施或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在电杆、拉线、无线电塔杆、标桩等海岸通信设施上搭挂物品,拴系牲口或者其他物品;在距电杆、拉线塔杆、无线电塔杆5米内和在以中频天线发射塔为中心天线地网范围内挖沙、取土、堆土。
2、在市区外架空线路两侧各2.5米,市区内架空线路两侧各1.5米范围内,天线区域周围2米范围内地面上建房搭棚。
3、在地下电缆两侧各1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各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挖沟、钻探、堆放垃圾,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废液或废渣。
4、在设有水底、海底电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网、挖沙、爆破以及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5、在通信设施附近烧荒、烧窑、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其他危及海岸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厦门海岸电台所建设的微波通信设施,卫星通信地球站,天线区,中、短波收发区保护区域范围和标准要求,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布的《无线电管理业务手册》规定执行。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建设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可能影响海岸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须事先征得厦门海岸电台主管部门厦门海监局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或者承担相应费用,负责落实迁改场地、器材后,方可进行。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海岸通信设施,危害厦门海岸电台通信安全的,由厦门海监局责令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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