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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闽清县后佳乡、佳头乡并入上莲乡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243号
  • 【发布日期】2004-07-28
  • 【生效日期】2004-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闽清县后佳乡、佳头乡并入上莲乡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闽清县后佳乡、佳头乡并入上莲乡的批复

(闽政文[2004]24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闽清县后佳乡、佳头乡建制并入上莲乡的请示》(榕政综[2004]1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闽清县后佳乡、佳头乡,现有后佳乡、佳头乡并入上莲乡。合并后的上莲乡辖上莲、溪坪、新村、莲埔、上寨、田溪、石漏、下丰、上丰、佳头、大土乾、街中、福星、佳洋、卑溪、林中、顶洋、樟里18个村委会。上莲乡政府驻上莲村。

请你市有关各级政府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的人员分流、资产管理等问题,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合并后的乡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上述调整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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