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2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涉及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亦庄八个区局和分局,请你们按照调整后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认真做好土地等级调整的有关准备及实施工作。
一、各有关区县局领导对此项工作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的宣传、培训和调整后的税源监控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在确定土地等级时,原则上按照纳税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确定;对于纳税人座落在不同等级路段上的同一宗土地,在确定土地等级时,从高掌握。
三、此项工作要求在十月征期结束前完成,有关区县局须将本次调整补税数据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统计表》(附后),并将工作落实情况随征期分析一并报市局。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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