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20日穗府办〔1998〕3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现任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7〕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现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全面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穗府〔1995〕16号),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对各级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特别是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1996〕13号)要求,抓好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作用。
三、各企业要切实按照《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2号)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确保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根据全省的要求,全面实行注册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制度。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的职责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管理、督导员的职责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管理、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主任享受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待遇。
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业)、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放在事故的预防上,特别是对重大事故的预防。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五、要加强对危险性大、事故多发的企业以及特种设备要安全监控。各级劳动、公安、消防、防雷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炮竹、打火机生产、小型化工企业、化学危险品库,以及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责令其停产整顿,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责,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依法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把事故结案关。对责任事故要追查直接责任者,特别是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依法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
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7〕49号 1997年12月2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认真执行《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规定,切实履行政府和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考核。当前要重点抓好乡镇政府责任制的落实,抓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各企业要认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聘任注册安全主任,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有人管理。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事故预防上,对本地区现有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监控并督促有关单位、企业整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加强日常的安全监察,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要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近来我省接连发生数起重大伤亡事故,说明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不少漏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以为鉴,积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检查,切实采取防范措施,尤其是要抓好事故隐患单位的整改,确保今冬明春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为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在近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及办法按省府办公厅粤办明电〔1997〕144号通知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