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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2]34号
  • 【发布日期】2002-03-11
  • 【生效日期】2002-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34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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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药品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用监管手段,促进医药经济结构的调整

(一)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规定,暂停受理新开办药品批发经营企业。严格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准入条件,结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制定《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标准,使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及连锁门店的准入条件与GSP要求相衔接。

(二)鼓励各种经济成分参与兼并、重组、改造现有药品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支持和鼓励各种经济成分以兼并、重组、联合等多种方式参资入股,改造现有药品经营企业,实现药品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行为规范化、经营管理现代化。鼓励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将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通过扶优、扶强,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发展连锁经营,促进药品零售经营模式的转变

(三)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通过连锁经营、规范管理、实现药品零售业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进一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药品零售市场,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药商业经营模式。

(四)加大推行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力度。按照《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以各种模式,积极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鼓励现有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加盟等方式,发展规范化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允许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在省内跨地区开办连锁门店。支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向周边地区和农村发展,在新建的生活小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开办连锁门店。

(五)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地区封锁。在推动我省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同时,积极支持获国家批准的省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我省开设分部及连锁门店。对符合跨地区开办连锁门店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形式的药品市场准入限制,促进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

三、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确保群众用药的安全与方便

(六)扩大药品分类管理试点范围。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方针,扩大我省药品分类管理试点范围。确定省级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示范药店;要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试点,建立市、县两级药品分类管理试点药店,充分发挥试点药店的示范效应,大力引导本地区开展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七)严格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必须实行药品分类管理。

(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逐步实行药品分类管理,2004年后必须实行分类管理。

(九)适当放宽乙类非处方药品经营。对乙类非处方药品,在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允许其它商业企业进行销售,以方便人民群众购药的需要。

四、加大监督实施GSP工作力度,提高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十)按照2004年底前完成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总体要求,加大监督实施GSP工作力度。2002年底前,对全省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零售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成认证;2003年底前,对所有县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成认证;2004年底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全部完成GSP认证。

(十一)对按规定期限达不到GSP认证标准的,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促进药品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

(十二)坚决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药品行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无证、证照不全、出租、出售、转让证照、批发企业承包给个人的;对从事异地经营,超越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对招商经营和参与招商经营或药品集贸市场经营的;对购销药品无票据或开具虚假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加强对外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办事机构的监管,对从事异地现货经营的办事机构要依法查处。坚决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十三)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药品源头的监管,对药品生产、批发和印制假商标三大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加强重点药品的监管,对制售假劣药品、兽药人用、过期失效药品等要加大查处力度;加强重点区域的监控,对监控地区的药品和来自重点监控地区的药品,要加大抽验力度,坚决打击各种无证经营药品的非法活动;继续抓好基层药品质量大检查,加强对农村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重大案件的督办制度,完善信息反馈机制,提高药品打假的效率。

(十四)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招标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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