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涉及收容遣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118号
  • 【发布日期】2003-10-21
  • 【生效日期】2003-10-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涉及收容遣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涉及收容遣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03〕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国法〔2003〕42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制定发布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市人民政府于1981年7月30日发布的《贯彻〈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政发〔1981〕15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 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收流动人口管理费的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96〕93号)予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