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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东郊工业区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成都市东郊工业区搬迁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发布单位】成都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3-13
  • 【生效日期】2002-03-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东郊工业区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成都市东郊工业区搬迁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东郊工业区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成都市东郊工业区搬迁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成都市东郊工业区搬迁企业阵工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



成都市东郊工业区搬迁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根据《成都市东郊工业区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成府发[2002]4号),现就东郊工业区搬迁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分流安置富余职工

搬迁企业要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要积极通过发展第三产业、举办社区服务企业和后勤服务社会化,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并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企业富余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期间,企业和离岗退养职工本人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继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岗退养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费部分,由市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企业启动搬迁时间为准,2003年底以前实施搬迁改造的,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2004年1月至2005年底实施搬迁改造的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费部分,给予50%补贴。补贴金额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退养职工人数计算。

职工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退养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社保局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对搬迁时没有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其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办法,按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意见》(成委发[2002]41号)和市解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财政局、经委、商贸委《关于贯彻 <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发[2001]50号)的规定执行。为了鼓励下岗职工尽快出中心,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实行“三家抬”的困难国有企业,在2003年底以前,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政府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三家抬”的比例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从市解困再就业基金中解决。协议期未满提前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还应将其在协议期内未领导的基本生活费的余额一次性发给下岗职工。

(三)因企业搬迁改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企业可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

1、搬迁时已完成改制并且职工已转变了国企职工身份的企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在原企业改制时以一次性安置费和现金入股部分,按公司章程规定处理。企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只计算改制后在新企业工作的年限。

2、国有企业新的减员均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而应直接向失业保险“并轨”,由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后转为失业,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原企业职工被改制后的企业接收安置的,应在新企业成立一个月内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短于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剩余的期限。

二、再就业优惠政策

鼓励搬迁企业将行政后勤剥离现来积极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兴办第三产业、生活服务、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企业,帮助职工处理好家庭事务和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对于以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企业富余人员为主并符合社区就业实体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搬迁企业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当年超过劳服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劳服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搬迁企业兴办的从事生活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社区就业实体,搬迁企业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经市就业局认定并颁发《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其从事的社区服务项目符合《关于贯彻国务院9部门 <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川劳社发[2001]11号)规定的,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社区就业实体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工商、城管、卫生、文化、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 2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同。

(三)搬迁企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享受工商登记、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和减免。

(四)搬迁国有企业开展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经费有困难的,劳动保障部门将给予;培训结业后重新安置就业上岗率达60%以上的风培训班,市就业局从再就业培训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五)职业培训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应免费或酌情减收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鉴定服务,应减半收费。

(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可免费参加两次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还可到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三、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一)搬迁改造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可保持不变,暂不随企业搬迁转移。搬迁改造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应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清理,可从国有资产收益和企业土地出让资金中将欠费补足。

(二)为了方便搬迁到市区以外企业职工就医购药,解决因急诊和小病就近就医的需求,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结算网络未建立前,其门诊和住院按下列办法办理:

1、随搬迁企业到市区以外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金额暂由市社保局发给企业,由企业进行管理并随工资发给职工个人。

2、搬迁企业职工,在市区外企业驻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住院的,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3、搬迁企业应将具体管理方案通报市社保局,市社保局根据具体情况与市区外企业驻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稳定服务协议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好为搬迁企业职工服务的各项工作,保证搬迁到市区外企业的参保职工顺利就医。

(三)搬迁企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接续处理:

1、本人应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从离开企业的次月起按规定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上述人员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和2001年1月以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3、上述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职工、失业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到其他单位就业的,新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按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和连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

(五)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未实现再就业的,职工应持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成都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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