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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钢铁工业发展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4〕32号
  • 【发布日期】2004-06-10
  • 【生效日期】2004-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钢铁工业发展指导意见

河北省钢铁工业发展指导意见

(冀政〔2004〕32号)




为推进我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改善产业布局,引导投资方向,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促进我省钢铁工业可持续发
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钢铁工业发展指导意见。

一、现状、问题和任务

1、钢铁工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到2003年底,全省共有钢铁企业202家(不含独立矿山采选、独立焦化、独立烧结企业),生铁、钢、钢材年生产能力分别达到6600万吨、5240万吨和4493万吨。2003年全省生铁、钢、钢材产量分别达到4071万吨、4035万吨和3643万吨,均居全国第一。2、我省钢铁工业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产业布局分散,企业规模偏小,综合竞争力较弱。二是部分企业装备落后,技术水平低,产品结构不合理,消耗高、污染重。三是铁矿石、焦炭和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运输紧张,制约瓶颈凸显。3、在新的形势下,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国民经济将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汽车生产、装备制造、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及城镇住宅、市政建设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将为钢铁工业发展带来新的市场空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将成为世界制造业的中心,需要大量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钢铁产品,从而为我省钢铁工业充分发挥铁矿石、煤炭及冶金辅料等矿产资源蕴藏丰富、陆路和水路交通便利、靠近钢材消费市场的优势,实现钢铁强省战略目标提供了良好的机遇。4、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钢铁工业的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改善产业布局,鼓励和支持钢铁工业向沿海和有资源、有市场、环境容量大、发展空间广的地区转移。二是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扶持一批国际上有影响、国内有竞争力的大集团、大公司,发展市场急需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三是加强宏观调节,促进钢铁工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及原则

5、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的方针,围绕“抓品种、抓质量、抓整合”,加强宏观调节,通过增加高精新特产品、减少低档产品,上经济规模的大项目、压分散落后的小型钢铁生产能力,扶持优势企业、淘汰劣势企业,即“增高减低、上大压小、扶优汰劣”,建设工艺先进、装备精良、品质卓越的钢铁工业强省。

6、遵循的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原材料、能源、水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等生产要素,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钢铁工业增长方式由外延型向内涵型、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扶持、壮大、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竞争力的大集团、大公司。

―――坚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节相结合,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

三、产业布局

7、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作用,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及运输、环境、土地等条件,以现有大型骨干钢铁企业的调整和发展为依托,科学、合理、有效地调整全省钢铁工业布局。

8、唐山和邯郸是我省钢铁工业重点发展地区。在搞好现有优势企业技术改造的同时,建设以唐钢、邯钢为龙头的我省南、北两大板材生产基地。

当前,要集中力量抓紧抓好在曹妃甸建设具有21世纪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9、邢台、张家口、承德和石家庄主要是分别解决好现有大型骨干企业的发展问题,推进专业化生产,形成各自的产品特色。重点建设邢钢优质线材及深加工基地、宣钢优质建筑钢材生产基地、承钢含钒钛钢生产基地、石钢汽车专用钢(高级棒材)生产基地。其他设区市外部条件相对较差,不宜发展钢铁冶炼和热轧加工,可结合当地特点,发展冷加工及精、深加工钢铁产品。10、重要环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资源匮乏地区及城市市区不得新建钢铁企业,已有钢铁企业也不得盲目扩大生产规模。

四、结构调整

(一)组织结构调整11、鼓励企业以资本和产品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租赁、参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战略整合,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扶持具有规模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具有区域特色的企业联盟,促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12、支持首钢、唐钢实现强强联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同时,在唐山和邯郸各培育壮大一个千万吨级的钢铁企业集团。13、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支持恒通薄板公司、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津西钢铁股份公司、国丰钢铁公司等企业的发展,形成各自的特色产品。1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关停年产普碳钢30万吨及以下的小炼钢厂和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吨及以下的小轧钢厂。(二)产品结构调整15、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优质板带材及其深加工产品、5000毫米及以上宽厚板、冷轧硅钢片、高强度机械用钢、高速铁路用钢、热轧H型钢、微合金钢、不锈钢、冷轧不锈钢材及油、气长输管生产。16、巩固提高建筑钢材品种质量优势和成本价格优势,开发高等级型、线材产品。17、依法打击地条钢、开口锭生产。(三)工艺技术装备结构调整18、鼓励、支持钢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不断开发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先进技术和钢铁前沿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19、支持企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化工艺控制改造。20、鼓励采用高效采矿及运输、高效选矿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炼焦煤调湿、配型煤炼焦、捣固炼焦、干熄焦,氧化球团生产、高炉精料、高炉高效长寿、高风温热风炉长寿、高炉富氧喷煤、高炉渣粒化、高炉余压发电、直接还原、熔融还原,铁水预处理、顶底复吹、转炉溅渣护炉、钢水炉外精炼、高效连铸,连铸坯热装热送、蓄热式加热炉、连续轧制、无头轧制、控轧控冷,干法除尘、高炉及转炉煤气回收利用、余热利用、粉尘处理及综合利用、废渣处理及综合利用等技术,促进全省钢铁工业工艺技术装备结构的整体优化,努力实现清洁生产。21、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淘汰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热烧结矿及土烧结矿工艺及设备、土法炼焦(含改良土焦)工艺及设备、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15吨及以下转炉、15吨及以下电炉(铸造用除外)、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化铁炼钢工艺、模铸工艺、复二重及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叠轧薄板轧机、初轧机、开坯用的中型轧机、折叠式热轧窄带钢轧机、单机架三辊劳特轧机、76毫米以下自动热轧管机组。逐步淘汰并禁止新建3200―4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300立方米以下高炉、30吨以下转炉、30吨以下电炉(铸造用除外)。

22、钢铁投资建设项目的准入条件暂定为:

焦炉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上、烧结机使用面积达到180平方米及以上、高炉容积达到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容积达到100吨及以上、电炉容积达到60吨及以上。

高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装置和余压发电装置、炉前粉尘捕集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转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转炉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建设烟尘回收装置。

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700公斤标准煤、吨钢耗新水低于6立方米,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具备并落实矿石、焦炭、供水、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23、现有企业应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逐步达到上述条件。

五、保障矿产资源安全

24、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北省冶金和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003第7号令)、《河北省冶金矿山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第16号令修订),由省投资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环保、冶金矿山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负责对铁矿资源的规划、投资、开采、销售进行规范管理,保护性开采矿产资源,杜绝非法开采和乱采滥挖;加强对铁矿产品市场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交易行为,为钢铁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5、鼓励、支持企业统一组织协调进口铁矿石、矿产品物流配送以及到境外联合办矿,提高铁矿资源的安全保障度。同时,抓紧建设曹妃甸矿石专用码头。

六、加强宏观调节

26、加强和改善项目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对新建、改建、扩建钢铁项目进行认真审查,按程序办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商务部门不予批准其合同,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工商、税务部门不予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对违规审批项目及为其办理其它各项相关手续的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27、加强安全、环保、能源、水利、质监、交通等部门对钢铁企业和钢铁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能耗、水耗、技术、质量、运输等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在建的,要整改达标;对没有履行审批程序的已投产项目要认真清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治理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28、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加快行业协会向企业家办协会转变。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关钢铁行业经济运行、市场供求、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信息渠道,建立定期发布和行业预警制度,引导企业发展,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29、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根据企业的耗能、耗水及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水平的高低状况,在矿产资源分配及供水、供电等方面逐步实行差别对待。30、本指导意见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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