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1-03
- 【生效日期】2006-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决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决议
(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发展循环经济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战略选择,是缓解我市资源环境约束、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为贯彻国家有关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城市,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资源利用模式,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形成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和“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的资源循环利用模式。
二、立足城市功能定位,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实施首都区域发展战略;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三、完成我市有关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指标,力争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机制和框架,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全市初步形成自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到2020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发展机制和政策法规标准等相关保障体系,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基本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四、推进节能降耗、水资源节约及土地集约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资源使用总量;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研发、利用及产业化发展;全面推行企业清洁生产,试点建设生态产业园区,推动不同行业合理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生态化水平;积极发展低能耗、低污染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规模化再利用能力,最大程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推广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本市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建立循环经济目标责任制度、评价考核制度和GDP能耗、水耗公报制度。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安排资金用于循环经济技术创新、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制定和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财政、金融、价格和投资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实行政府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有利于节水、节能和循环利用等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七、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不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高端产业,有序退出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劣势产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发布行业产品循环经济指标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目录,强制回收和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目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使用产品目录。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引导废弃物回收和处理实行专业化经营。
八、企业应当自觉实施清洁生产,优化工艺流程,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原材料和消费品;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设计方案,禁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于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废弃物,必须按照规定回收;企业间应当主动加强沟通合作,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开展阶梯循环利用。
九、公众应当增强资源节约意识,树立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观念,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按照垃圾分类方法处置废弃物。行业协会和有关中介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推动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推广适宜循环经济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广泛深入持久宣传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弘扬节约精神,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不断提高公众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
十、加强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要适时制定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相关法规。
十一、加强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循环经济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领域实行重点监督,依法加强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注重资源循环有效利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发展循环经济和贯彻执行本决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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