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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区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督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2]97号
  • 【发布日期】2002-04-18
  • 【生效日期】2002-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区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督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区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督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9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全区城市低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在6月底以前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近期派出由自治区经贸委、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组成的督查工作组,对各盟市城市低保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内党办发〔2002〕6号)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为实现应保尽保目标,配合自治区督查组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自治区督查组通过这次督查要全面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城市低保工作情况,一是坚决纠正按年龄段计算“虚拟收入”的做法,摸清城市低保对象的底数,包括符合低保条件的总人数、已保人数和未保人数,尽快审核、确定新的低保对象,确保在6月底前实现应保尽快;二是摸清今年低保资金底数,包括各盟市、旗县(市、区)全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数额;三是各盟市、旗县(市、区)计算机管理及软、硬件配置使用情况。?
三、各盟市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督查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盟市民政部门牵头,经贸、劳动保障、财政和工会参加,依靠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等基层组织搞好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找出原因,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督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督查工作组要写出督查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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