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产权公有住房暂停转让出售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产权公有住房暂停转让出售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有部分单位和企业将本单位购建的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转让出售。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的交易行为,市政府将专门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处置房改后剩余国有产权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在相关政策尚未正式出台前,暂停国有产权公有住房的转让出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一律暂停国有产权公有住房的转让出售。
二、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的审批和过户手续。
三、已经办理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有关产权评估、立项、审核批准手续,但尚未交易的,一律暂停交易行为。房管部门不再办理产权证的过户手续。
四、已经办理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相关手续并成交的,待重新审核后按新的政策处置。
五、以上通知事项,以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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