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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2]15号
  • 【发布日期】2002-04-27
  • 【生效日期】2002-04-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扶贫帮困工作力度的精神,妥善解决本市农村地区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居民(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的基本生活,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度起在本市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改革和完善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是从制度上保障农村地区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必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本市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认真抓紧、抓好落实。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有关区县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公示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推动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农村居民最低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衔接,防止出现漏保现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和矛盾要及时研究,积极妥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这项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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