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的决定
二ΟΟ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三、第五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修改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以外的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四、第五十五条:“(四)……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金或者转让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金”中的“出让价金”修改为“出让金”。
五、第六十四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中的“15日”改为“60日”。
六、删去第七十一条。
七、删去第七十二条。
《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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