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1998年10月20日川办发〔1998〕85号)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已翻印下发),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和省计委、省经贸委要组织各汽油生产企业逐步增加无铅汽油产量,减少含铅汽油生产。从2000年1月1日起,所有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成都市、乐山市、峨眉山市、都江堰市的汽油机动车一律使用无铅汽油,4市的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
三、石化销售部门要做好无铅汽油的产、运销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汽油的运输、储存和销售管理,保障供油质量;在汽油无铅化的过渡期间,实行不同牌号的汽油、有铅和无铅汽油分别储存和运输,并合理设置销售网点,完善销售网络,为用户提供更加便利的加油条件,以确保2000年7月1日起所有汽车一律停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的顺利实施。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和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坚决取缔、关闭土法炼油企业,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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