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62号)
(2002年6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取消了277项政府性基金。其中,涉及我省9项。经省政府同意,立即取消这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取消供配电贴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副食品风险基金等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对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二、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中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
四、对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落实情况,省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以后设立政府性基金的审核上报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根据市场经济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凡属于企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或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解决;凡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事务,都应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不再通过建立政府性基金筹集资金。各地、各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避免重复建设,严禁通过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方式筹集各种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七、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序 号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1 供配电贴费 国家计委计资[1984]536号,财政部财工字[1998]119号,国家计委、经贸委计价格[2002]744号
2 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财政部、新闻出版署财文字[1991]151号
3 副食品风险基金 财政部财商字[94]453号 部分地区征收的副食品发展基金应取消
4 电力建设费 已取消
5 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 省政府1993年第40号令
6 地方重点交通建设资金 省政府苏政发[1992]165号
7 消防设施建设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苏价费[1999]43号、苏财综[1999]28号
8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省政府1991年第17号令
9 就业调节金 省政府苏政发[1997]31号 已取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