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租赁房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现就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三、租赁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房屋出租应当办理房屋出租许可,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用于他人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四、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未按时办理暂住证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赌博、卖淫嫖娼、制假造假、“法轮功”等违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连带责任。房屋承租人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绝和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和市房地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