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4
- 【生效日期】2004-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经营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技术经济条件的有关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二、删去第八条。
三、删去第九条。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的职业驾驶员、客运乘务员、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汽车维修工、危险品运输人员、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教员、教练员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岗位职责培训,具备相应能力的,方可上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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