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2002-1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确保森林管护实施效果,根据国家林业局《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贵州省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
第三条 森林管护对象为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第四条 森林管护的主要内容是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侵占林地、预防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止新造林地人畜破坏等。
第五条 各工程县应建立管护组织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护林人员,并根据本《细则》,拟定本地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实施办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管护制度
第六条 天保工程区必须制定和完善巡山管护、督促检查、奖惩、资金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森林管护效果。
第七条 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双向目标责任制。即县级政府与乡级政府、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状,将森林火灾、人畜破坏、病虫害防治、偷砍盗伐、毁林开荒和开矿与开砂等控制指标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林业站签订森林管护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 在完成各项年度森林管护工作目标后,县林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地(州、市)林业局和财政局报送本年度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总结,地(州、市)林业局和财政局于次年元月15日前,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森林管护工作总结。
第三章 管护措施
第九条 县林业局根据本《细则》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县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年度施工方案”(主要内容为:管护组织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新建护林碑牌的数量、规格、地点;护林员的聘用人数和管护费的发放;管护合同的签订;管护工棚(了望台、护林站)建设;办公设备及防火机具和交通工具购置;检查验收;工程管理档案的建立;管护经费的预算和管理等),于每年元月底前报地(州、市)林业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森林管护对象必须落实到小班,可用1/万地形图现地勾绘,以村为单位成图,并填写小班调查表。原则上不同的地类应区划为不同的小班。在同一地类中,林分起源和森林分区不同,应区划为不同的小班。
第十一条 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有森林管护任务的村,都应设立永久性护林碑牌(大小为1.5 ×1.5米至4×4米),并注明管护面积、范围、主要树种、林种、权属、护林公约、管护责任人等内容。在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和森林面积大的村,应加大碑牌建立的数量。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管护档案,固定专人负责,做到计划投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检查验收等文件(包括图、文、表)齐全,管护人员建档立卡,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化。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天保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 管护队伍
第十三条 工程区森林管护必须聘请护林员。护林员条件应具备:
1、政治思想好、觉悟高,遵纪守法;
2、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诚信明理,具有一定工作能力;
3、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根据管护森林的面积、分布、地形和管护难易程度划定责任区,一般每个护林员管护森林1500―3000亩。防火季节和重点管护森林的地段可适当增加护林员数量。非防火季节和管护责任、制度、措施落实较好的地区,可适当减少护林员数量。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森林,由企事业单位确定护林人员数量。每个护林员的管护面积要相对集中连片,并有管护片块示意图。
第十五条 护林人员上岗前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林业站和乡镇政府审查同意,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最后报县林业局审批。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担任护林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县林业局审批。护林人员应填写林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基本情况卡片(包括姓名、年龄、职务、政治面貌、所在单位、文化程度、家庭住址、从事管护工作的时间、拟管护地块的数量、面积、权属、地名、小班号、所属地类等)。
第十六条 乡镇林业站与护林员应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合同一式5份(护林员、村民委员会、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各一份),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鉴证。管护国有林的,由企事业单位与护林人员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合同一式3份(护林员、管护实施单位、县林业局各一份)。森林管护合同的内容、格式可参照(2000)黔林计通字225号文附件制定。森林管护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十七条 护林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合格后发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护林员工作证。护林员上岗时,须佩带护林员工作证等标识。
第十八条 森林管护任务重、技术力量不足的乡镇,可聘请2-4名护林员巡查各村护林情况。各县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森林管护队伍。
第五章 管护职责
第十九条 地(州、市)林业局负责检查本地区森林管护工作,制定森林管护措施和奖惩制度,督促建立森林管护设施和查处各种破坏森林的案件,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审批森林管护年度施工方案。
第二十条 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森林管护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林业局长和林业站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护林组织、宣传发动、督促管护资金到位、建立和完善管护措施与管护制度、督促检查全县森林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管护责任区,推选护林员,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制止偷砍盗伐、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和毁林开矿与开砂;对发生山林火灾及时组织扑救;配合林业部门查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管护的组织实施;将森林管护落实到山头地块;聘用护林人员;划定森林管护责任区;编制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年度施工方案;对森林管护进行检查验收,兑现管护资金;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森林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管护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推选和监督管理护林人员、协助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组织扑灭森林火灾和及时防治森林病虫害等。
第二十四条 护林人员职责
1、巡山护林,走村串寨,宣传林业政策;
2、防火期内,禁止林区内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发现森林火险立即组织群众扑灭,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3、协助监督农户凭证采伐林木。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侵占林地、防止毁林开荒和人畜破坏新造林地,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部门指导下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4、在乡镇林业站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除完成护林工作外,还应完成乡镇林业站交办的其他工作。护林员每月至少两次向乡镇林业站汇报森林管护情况,乡镇林业站应作好记录。
第六章 管护经费
第二十五条 森林管护费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报账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管护费的到位和使用及管理情况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森林管护事业费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工程县和实施单位资金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印发的《贵州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01]107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护林人员工资由乡镇林业站造册盖章,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天保办复审,林业局领导同意后按月拨付。管护国有林的,由企事业单位造册,报县天保办审核,林业局领导同意后按月拨付。未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和未经县林业局审批的护林人员,不得发放护林工资。护林工资造册时,乡镇林业站必须检查护林员巡山记录,并附护林人员工作考核表(内容为巡山天数,有无火灾、偷砍树木、毁林开荒、病虫害、牛马践踏等现象),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制定。护林员领取工资须经本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八条 为了加强对森林管护事业费的监督和管理,从2003年起,森林管护事业费将采取省、地、县逐级下达。厅直属单位和县林业局或地直林场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一级核算单位,取消所有二级核算。森林管护事业费统一在县林业局(会计核算中心)报帐。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森林管护检查采取县自查,省、地抽查的方式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对护林员的管护效果要经常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每月发放护林员工资的主要依据,年终全乡进行自查。县林业局按季度随机抽查各乡镇森林管护情况,年终全县进行自查。省、地抽查在各县完成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办法另文下发)。
第三十条 经乡镇林业站检查,护林员巡山护林达不到合同要求,管护区内出现盗伐、滥伐林木、人畜毁坏幼树、毁林开荒和开矿与开砂,发现火情和病虫害不制止不及时报告的,将扣减护林员工资直至予以辞聘。对森林管护效果和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工程县的森林管护费总投资额,原则按省批复的天保工程县级实施方案执行。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调减或停止安排森林管护费,直至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为止。
1、森林管护年度施工方案不按时上报;
2、发生严重森林火灾、盗伐滥伐森林及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并对案件查处不力;
3、在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资金使用等方面问题突出,被地区以上(含地州市)通报的;
4、不能按时完成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和工程建设质量差;
5、天保工程资金管理混乱,出现违规违纪的;
6、天保工程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滞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贵州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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