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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用拖拉机 安全管理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7-06
  • 【生效日期】1988-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用拖拉机 安全管理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用拖拉机
安全管理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1988年7月6日)

去年以来,省公安厅和省农机局对收取拖拉机安全管理费问题发生矛盾,造成重复收费,加重了农民负担,群众意见很大。为此,省政府召开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议,重新做了研究。根据会议精神,现对拖拉机安全管理费收取办法再作如下通知:

一、公安、农机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向拖拉机用户收取安全管理费。

二、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凡拖拉机发生事故的,一律收取事故处理费(不包括上年半已交纳过安全管理费者)。处理费由肇事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事故发生在乡以上道路的,由公安部门收取事故处理费;发生在乡以下道路、田间和场院的事故,由农机部门收取事故处理费。

三、事故处理费收取标准,由省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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