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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5-28
  • 【生效日期】2002-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指配备新车)、更新(指报废旧车配备新车)的管理,落实机关廉政建设规定,压缩行政经费开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市级机关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委办发[1999]61号)精神,现就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审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车辆购置、更新的原则

(一)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要规范、有序开展,坚持集体研究、集中办理的原则。

(二)申请购置、更新车辆不得突破本部门、单位核定的车辆编制数。

(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报废、更新的编制核定。市财政局负责公务用车购置的经费审核、政府采购。市廉政办负责公务用车购置的标准审核。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市领导审批。

二、车辆编制的核定

(四)按照《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办[1999]29号),以及宁委办发[1999]61号文件规定,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的车辆编制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

(五)车辆编制的核定,以南京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人员编制数为基本依据。因工作性质、任务特殊,需增加业务工作用车编制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廉政办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六)各部门、单位已转卖、出租、外借的车辆,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仍纳入各部门、单位的车辆编制。

三、车辆购置、更新的标准

(七)车辆购置、更新按照宁委办发[1999]61号文件规定的排气量和价格标准执行。

(八)车辆购置、更新原则上要优先选用国产车。在保证车辆性能价格比和售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副省级干部可配备35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25万元以内的轿车。需要财政安排资金购车的,从严控制。

四、车辆购置、更新的审批和办理程序

(九)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要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各部门、单位需要购置、更新车辆,在事先征得市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同时抄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会同市财政局、市廉政办按申请部门、单位的车辆编制数、现有车辆情况,申请车辆的标准、型号,以及经费来源情况共同提出购置、更新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用预算外资金或自筹资金购置、更新的,由市政府秘书长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廉政办等部门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需要财政安排资金购置、更新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廉政办等部门每半年集中研究一次。市级领导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十一)经集中研究批准购置、更新的车辆,要严格按批准的车型办理,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追加经费,擅自提高购置、更新车辆的档次和标准。对申请使用自筹经费购置、更新的,在不突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额和车辆标准的前提下,审批中优先给予安排。

(十二)经集中研究同意购置、更新的车辆,一律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购置、更新车辆时填写车辆政府采购的计划申请表,表中应明确申请购置车辆的档次和资金来源。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车辆由财政集中支付。

五、车籍管理

(十三)市级机关车辆资源要坚持节约经费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市级领导更换下来的公务用车,未超过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规定的,可优先调剂配备给急需购置、更新车辆的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继续使用,列入部门、单位车辆编制。

(十四)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工作岗位调整的领导干部,不得带走在原单位使用的车辆。

(十五)现有公务用车编制已满的部门、单位如需更新车辆,必须办理旧车报废手续。市级机关车辆报废,须事先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方可提出申请。现有车辆已超编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批准购置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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