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中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因撤销、迁移、合并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或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转让方应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四、本细则未涉及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五、本细则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解决。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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