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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0〕19号文件精神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2]23号
  • 【发布日期】2002-12-02
  • 【生效日期】2002-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0〕19号文件精神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0〕19号文件精神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2]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0〕19号文件精神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0〕19号文件精神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加快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足实际,推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打破传统的国家和集体包办社会福利的旧体制,到2005年,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要以12%左右的速度增长,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数量每年以15%至20%的速度增长;各县(市、区)都建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城市中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3张左右,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逐步达到社区总人口的3‰。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农村乡镇敬老院在确保“五保”老人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建立起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等对象的社会福利综合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各级慈善机构,开展各种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筹集慈善基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社会福利事业资金投入力度。对原有的国办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投资重点要放在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上。各县(市、区)要结合老年“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力争综合福利服务项目建设到位。要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编制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预算,保证孤残儿童和弃婴等收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年有计划地安排国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改造和生活护理、医疗康复、设备更新等所需经费。
三、落实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
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要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开辟活动场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和社会福利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审批,优先予以规划定点,尽可能安排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
社会福利机构的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应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的,酌情减免有关费用。对新建社会福利设施项目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污水处理费等给予酌情减免。
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分类价格中优惠价格执行;新增用电容量时,电力部门要优质服务,并在企业自有资金及职工捐款中给予补贴;安装燃气管道只收取材料费和施工费;安装和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社会福利机构的救护车免征养路费;生活用车比照党政机关用车给予减免照顾,即小车(五人座以下)免征养路费,大型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
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龄孤儿,教育部门免收杂费和书本费,并给予必要的资助;对被高中(含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福利院孤儿,学校免收学费、住宿费,并酌情给予助学金或优先享受助学贷款,书本费可由学校和福利机构协商解决。对接收孤儿较多的学校,同级财政应视情给予适当补贴。
对社会福利机构所需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人事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调入。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按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福利服务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和条件,对其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同营业税一起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镇居民中的“三无”对象,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可入住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因床位限制等原因不能入住的,应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三无”对象和“五保户”。
积极鼓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有收养条件和抚养教育能力的公民,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并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社会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献爱心,开展助养、助学、助残、助医等活动。
社会福利机构开展医疗活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卫生部门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大力支持。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花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对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凡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捐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项目)的人士或机构,其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该设施(项目)可以其名字、名称命名(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命名的除外)。
凡在我省区域内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优抚医院、光荣院、老年公寓、敬老院、托老所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均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对社会福利机构建成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规定的;利用社会福利机构的房屋和场地,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牟利的;参与偷骗税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部门要视情中止部分或全部优惠待遇,追回减免的部分或全部费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做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要把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纳入“十五”规划,统筹安排,保证社会福利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老人节”、“助残日”和“儿童节”等,开展尊老、助残、抚孤的宣传。通过召开现场会、经济交流会、先进表彰会、事迹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信息产业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电力公司河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河北省残联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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