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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报刊发行管理的规定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7-22
  • 【生效日期】1996-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报刊发行管理的规定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报刊发行管理的规定

(1996年7月22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报刊事业迅速发展,报刊发行工作总体上是健康的,有成绩的。但也出现了一些偏颇和问题。主要是用公费订阅的报刊过多过滥,报刊征订发行管理不善,一些部门不适当地强调本部门的利益,运用职权强行摊派订阅本部门、本行业的报刊,甚至在基层引发“报刊发行大战”,增加了基层的负担,引起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强烈不满,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党报党刊的正常征订发行。为了扭转这种局面,特作如下规定:

一、要以治散、治滥为突破口,加强报刊管理工作。对种类重复、违背办报办刊宗旨、内容格调低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无实际意义,以及其它不具备办报办刊资格的报刊,视具体情况予以兼并或撤销出版登记。

二、报刊主管部门要与所属的报刊社(有公开刊号的)在经济上彻底脱钩,不准利用职权强行从报刊社索取经济利益。

三、内部报刊不准刊印定价,不准公开征订、发行和销售,不得在广播、电视和正式报刊上为自己进行广告宣传。其发行和交换范围,不得超越本行业、本系统,更不准擅自发往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境内涉外单位。

四、各专业报刊不得在主管部门系统中建立自办发行网络,机关公务人员不得参与报刊自办发行工作;自办发行的报刊不准以高额“回扣”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刺激和收买订户。

五、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邮电管理局外,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准下发有关报刊征订发行的文件,也不得下达征订任务。

六、对搞强行摊派的报刊社,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和撤销刊号(包括内部报刊的登记)。对搞强行摊派的报刊社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视为搞不正之风,责令其书面检查或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做好党报党刊的征订发行工作
1、中央的《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省的《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共产党员》以及各市委机关报,是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党和政府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形势的重要媒体,肩负着“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历史重任,其地位和作用是其它报刊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各地在禁止强行摊派订阅报刊的同时,一定要讲政治、顾大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以上报刊的征订发行工作。
2、采取分期征订发行的办法,每年征订期间,上述党报党刊要作为首批征订发行对象,提前一个月开展征订发行工作,其它报刊不得抢先进行。凡用公费订阅报刊的单位,要优先订足上述党报党刊,此前不准订阅其它报刊。要保证党报党刊的覆盖面,城市居委会,工厂的车间、班组,宾馆(旅店、招待处),农村基层单位等,都要订阅党报党刊。《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的订阅范围,继续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订阅〈河北日报〉和〈河北经济日报〉的范围》的通知(冀传〔1994〕92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3、各市、县(市、区)要成立以分管书记为组长,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和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部门为成员的党报党刊征订发行领导小组,负责下达党报党刊发行计划,统筹安排党政机关订阅党报党刊的费用,并对其它报刊的征订发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4、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拿出一部分党费,交由各级党报党刊征订发行领导小组,用于统筹安排各级党组织订阅党报党刊。
5、订阅党报党刊要与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挂起钩来。要将订阅党报党刊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党组织和党政领导是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工作的一项内容。

八、每年报刊发行工作结束后,省直各报刊社要将该年度征订发行办法、渠道、方式、份数,以及存在的问题,写出详尽的总结报告,报省委宣传部和省纪委(市级报刊社报各市委宣传部、市纪委)。
以上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新闻出版局、省邮电管理局要具体抓好落实,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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