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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革办关于《党政机关所办宾馆 (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清理整顿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京市
  •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3〕131号
  • 【发布日期】2003-10-10
  • 【生效日期】2003-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革办关于《党政机关所办宾馆 (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清理整顿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革办关于《党政机关所办宾馆
(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清理整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改革办拟定的《党政机关所办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清理整顿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党政机关所办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清理整顿实施办法

(市改革办 2003年10月)


为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所办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的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党政机关所办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03〕4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清理整顿实施办法如下:

一、对市政府决定收回、用作机关办公用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由主管部门将其关闭停业,并按规定做好资产审计评估、人员分流安置和债权债务落实工作。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验收、接管。

二、划转给相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负责做好改制工作。

三、经批准由主管部门自行收回用作办公用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应先行关闭,停止经营活动,并按规定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收回。

四、其他列入企业改制或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由主管部门负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改制工作,确保改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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