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10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10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2〕0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计委、市教委、市交委、市市容委、市民政局、市市政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残联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确保我市达到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的标准,根据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11月8日修改发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是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有特殊需要群体出行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城市建设上的具体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带着深厚的感情,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定的有关强制性条款,积极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努力促进我市成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所有新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居民区及住宅都要按《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对原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要有计划地逐步进行改造,近两年内改造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以后每年要逐年增加。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制定以下措施:
(一)市和区县计划、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要从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每个环节严格审查。对设计方案未执行《规范》的不准施工;在竣工验收中达不到《规范》标准的不予竣工备案。
(二)市和区县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现有道路和建筑物,要尽快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划和改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按期检查落实情况。
(三)市和区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就《规范》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设计人员和审批人员进行认真培训。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结合创建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树立示范样板,推广先进经验,对在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部门予以表彰,对不认真执行《规范》的单位和部门及时进行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批评仍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为了深入贯彻《通知》精神,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组织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设立日常工作机构,统一组织、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列入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凡未达到《规范》标准的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设施,其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按照改造计划,自筹资金进行改造和实施,确保新建和改造项目达到《规范》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老龄委办公室、残联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广泛宣传和报道,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执行《规范》的理解和支持,使建设和管理好无障碍设施成为各单位和公民的自觉行为。
市计委、市建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通知》(津残联字〔1996〕第3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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