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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 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1]45号
  • 【发布日期】2001-09-02
  • 【生效日期】2001-09-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 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
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1〕45号2001年9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8月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乡镇企业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陕发〔1997〕18号)和《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陕发〔1997〕19号),加快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乡镇企业体制改革有了较快进展,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和企业的领导对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致使一些地方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活力不强、效益低下,不仅直接影响到全省乡镇企业的发展,也影响到全省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加快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大发展的根本出路。只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资产重组,才能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多元化.才能解决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促使乡镇企业不断壮大规模,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各种生产要素的配置,提高加入WTO的适应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产品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转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新的产权制度为方向,按照“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的要求,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注重实效,稳步推进,把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加强企业管理、推进科技进步、调整产业结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实现管理体制和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用2至3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乡村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使乡镇企业达到产权明晰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管理间接化,企业行为市场化,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全省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要以乡村集体企业为重点。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租赁、委托经营、转让、拍卖、出售等多种改制形式。要在充分尊重群众和职工意愿的前提下,因企施策,防止“一刀切”。
多数中小乡镇企业,要采取增量扩股、现金购股、存量资产实行分红权量化并以现金配股等多种方式,推行股份合作制。
少数管理规范、发展前景较好并有主导产品的骨干乡镇企业,可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在有条件的行业、企业中以骨干企业或主导产品为龙头,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积极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力争经过一、两年的努力,全省大中型骨干乡镇企业基本完成公司制改革。
小型、微利、亏损或资不抵债的企业,要采取联合、兼并、出售等方式实现产权重组。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尽快改变我省农村非公有制经济比较薄弱的状况。积极引导规模较大的个体、私营企业向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方向发展。

四、规范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程序
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或实行兼并、拍卖、出售、联合、转让、委托经营的乡镇企业,要按照《陕西省股份合作制条例》及农业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县级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的指导下,由乡镇、村和企业共同研究提出改制方案,经乡镇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进行股份制改制的乡镇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改制方案,在省乡镇企业局指导下,由地县乡镇企业局或企业所在地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组织进行。
组建企业集团的乡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上有关规定,由企业自主联合设立,依法登记。
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都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清产核资。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核实,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二是搞好资产评估。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应由有资质证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资产所有者和主要债权人认可后,向企业职工和社区农民群众张榜公布,防止低评和漏评。三是明晰产权关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合理确定财产归属和企业产权关系。四是合理设置股权。进行股份制改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置股权。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的企业一般可设法人股和自然人股。无论何种股权,均不得退股。根据投资主体的情况,股权可区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五是搞好收益分配。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收益分配上,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企业、职工、股东各方利益,依法纳税,按规定提取各种规费和基金,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做到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五、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几项政策规定
进行企业产权界定必须贯彻《 乡镇企业法》和农业部印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依法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权益,30%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70%归企业职工;对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或投入很少本金,靠贷款发展起来的企业,其所有者权益20%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80%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完全由个人出资,挂靠乡村集体,只交纳管理费的企业,原则上将各种提留、税收减免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那些投资主体不清,又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资产,要充分考虑企业性质、原始资本投入、劳动积累、政策优惠等多种资产形成因素,按照实事求是、平等协商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加以界定。
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中,允许从企业的存量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劳动积累,按职工贡献大小折股量化给企业职工,职工依据量化数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股。量化给企业经营者、职工个人的股份,离开企业即视为自动放弃股权。
在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中必须把银行债务落到实处,绝不允许悬空逃废银行债务。对资债相当的乡村集体企业,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允许实行“零资产”出售,债随资走。
减少企业改制、改组费用支出,降低改革成本。评估、验资费用,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土地资产评估费用,按标准的30%收取;产权交易中有关费用,按最低标准的一半收取。变更工商登记、产权登记、税务登记、地籍登记及贷款手续变更,只收取工本费。
建立健全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乡镇、村应逐步建立健全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完善对各类集体资产的清查、评估、登记、建档和产权登记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搞好资本经营,定期向社区农民报告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接受他们的监督。企业内部也要健全会计、审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操作。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制度。乡镇企业集体资产,包括乡村集体股所收红利、集体企业拍卖收回的资金、承包费和租赁费等,要用于对优势产业的再投入及补充乡镇集体企业资本金,而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登记为国有资产,不得弥补乡镇财政开支。
对于完成改制或新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登记。乡镇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后,按《 乡镇企业法》规定归属的管理部门及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其财务及统计资料上报渠道不变。
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办企业,应当凭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委托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陕西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程序和权限,经村民会议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乡镇企业用地要依法征为国有,并由该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改制企业,以评估地价为基数,优惠60-9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乡镇企业改制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在处置土地资产前,应当凭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委托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并报该宗土地所在地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切实加强改制后企业的内部管理
乡镇企业改制后,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运行,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迈进。对集体控股、参股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要委派代表,经依法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股东权利。根据《 乡镇企业法》、《 会计法》、《 统计法》、《 审计法》及《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要求,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人员和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内部审计,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各地市、县区要认真抓好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扩大试点成果。
要搞好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始终把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放在突出地位,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技术开发、名牌战略、市场开拓、资本经营等企业战略管理,不断提高资金、成本、质量、营销、人事等专项管理水平。积极学习和引进先进的现代科学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整体素质。

七、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扎扎实实地搞好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推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乡镇企业经过改革,无论采用何种所有制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农业部〈 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7〕8号)和《 乡镇企业法》规定,仍然属于乡镇企业范围,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管理。
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制订优惠政策和措施,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市、县区对前一段乡镇企业的改制工作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结合实际,提出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促使乡镇企业在改革中健康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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