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省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省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2]26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工作部署,为了组织做好《福建省建设生态省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意义
建设生态省要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努力推行生态经济新模式,把福建省建设成为生态良性循环,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经济特色突出的可持续发展的省份。
建设生态省是我省在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适应当今世界发展新趋势,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全省经济综合竞争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立足于福建省情,培育与发挥生态优势,发展生态经济,迎接入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现实选择。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生态良性循环,资源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生态三个效益有机统一的基本原则,编制好生态省建设规划,明确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与任务,构建建设生态省的若干体系,部署生态省建设的重大工程与项目,提出生态省建设的配套政策与措施,为实现我省新世纪现代化建设总体目标提出一个新模式,构画一个新蓝图。这对于加快海峡西岸繁荣带建设,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规划纲要》将成为我省各级各部门在建设生态省的总体目标下,编制区域建设规划和部门工作方案的依据,成为指导和引导各级各部门落实生态省建设战略,实施部门与地区规划,部署和开展相关工作的行动指南。
二、编制《规划纲要》的原则要求
《规划纲要》是我省推进生态省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编制工作总的要求是要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有机结合为目标,树立新观念、实践新模式、探索新机制,构筑建设生态省的生态良性循环、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有效整治、生态经济快速发展的规划体系,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指导和引导我省生态省的建设。具体要求:
(一)要立足于各部门、各地区现有规划的基础,形成新的提练和概括。要根据生态省的体系构建与实施要求,综合和提练部门、地区规划,要有创新,体现福建特色,使《规划纲要》具有更高的层次和统筹指导的作用。
(二)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要明确提出各阶段的目标任务,避免泛泛而谈。在兼顾到各资源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工作的同时,要注意突出重点,集中反映一些牵动面大的工作与工程,以便有效地推进生态省建设战略的实施。
(三)要有配套项目和相应措施,便于实施与检查。要避免出现规划内容阐述理论有余、联系实际不足的弱点,把增强《规划纲要》的指导性与可操作性作为衡量规划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不仅要明确做什么,而且要研究实施的办法与步骤。要研究生态省建设的配套项目与措施,任务责任分解到部门、到地区,使生态省建设的规划有落实有抓手。
(四)要体现新观念,探索新办法。建设生态省必须改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注意跟踪发展新趋势,因此要体现新的观念,反映一些前沿的科学理念,推广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用市场经济新的办法解决资源与环境问题,促进生态省建设。
三、《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
《规划纲要》应围绕构建生态省的六大体系,集中研究和反映如下内容:
(一)生态省建设的现实基础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对我省环境与生态以及生态经济进行全面、深入而又有重点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确评价我省建设生态省的条件,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面临的形势,并采取横向比较的方法在全国进行定位,为确定生态省建设目标与重点提供依据。
(二)生态省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目标。建设生态省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要研究提出生态省建设的总体构想、目标体系与分阶段的工作任务。规划的目标应注意把近期工作与长远计划结合起来,为便于组织实施,规划目标应分近、中、长三期:近期到2005年与“十五”计划相衔接,目标与任务比较具体,应作为规划纲要的重点;中期到2010年,大致与“十一五”计划衔接,目标与任务也应比较明确;长期考虑到2020年及以后,目标与任务也力求明晰;如果有的工作需要更长远的筹划,则可增加远景展望,目标的描述可以定性。
(三)生态省建设的主要任务。建设生态省涉及面广,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以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六大体系来统筹生态省建设的各项工作,围绕六大体系,明确长远目标与近期工作重点,抓好具有示范效应和标志性作用的重点项目、重点区域的实施工作,强化其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必须着力构建的六大体系是:
1.构建协调发展的生态经济体系。遵循生态经济原理,构建生态型产业发展体系,包括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效益型工业、清洁生产、环保产业、生态旅游、绿色消费等产业发展的重点工作与措施。
2.构建持续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处理好经济开发与资源保护的关系,着力构建我省生态良性循环和资源保障体系,加强生态与资源保护重大工程建设,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资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明确各阶段工作目标和实施规划的督促措施。
3.构建优美舒适的城镇社区人居环境体系。按照经营城市理念,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重点推进污水、垃圾无害化治理工程建设,建设生态城市。以生态住宅区为龙头,推行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社区。
4.构建良性循环的农村生态环境体系。以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大力发展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推广清洁能源,改善农村能源结构;推进生态型村镇建设。
5.构建保障有力的防灾减灾体系。以防灾减灾十大防御体系为重点,落实资金配套政策,实施重点工程,推进我省防灾减灾工作。
6.构建高效的科学决策与科技支持体系。围绕生态省的目标与重大工程的实施,从法规、科技、资金、项目、决策机制等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促进生态省战略与规划的实施。
(四)生态省建设的总体布局与重点区域。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推进生态省建设过程中突出抓好生态功能区划和重点示范区的工作,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包括生态农业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社区、海洋生态示范区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重点示范区的布局与建设。
(五)重大生态工程和项目建设。围绕生态省建设目标,策划、储备、实施一批项目,按时序分轻重缓急纳入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中实施,以项目开发和建设促进我省生态省目标的实现。
(六)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围绕生态省建设的任务,从法规体系建设、体制改革与创新、项目资金落实、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建立、生态文化支撑等方面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促进规划纲要的实施。
四、《规划纲要》编制任务分工
建设生态省的规划是一个多层次、互相衔接和促进的规划体系,包括总体规划纲要、部门行业规划、地区规划、重点示范区规划等,这次工作集中研究全省总体规划纲要。为确保总体规划纲要具有扎实基础,并与部门和地区规划较好衔接,在开展《规划纲要》工作中设置若干实施方案或专题报告,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一)福建省建设生态省总体规划纲要。集中各专题报告成果,提出建设生态省的总体战略、规划目标、分阶段任务,生态建设与资源保护、环境整治、生态经济发展的重点任务,重大生态工程与项目以及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成立总体规划纲要编制综合组,由省计委、环保局牵头,省经贸委、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改革开放办、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抽专人组成,综合组设在省计委,与实施方案或专题报告编制工作同步开展。
(二)实施方案与专题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生态省建设的目标和六大体系的构建,制订实施方案或专题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专题报告的内容要突出重点,即突出部门和各地要做的具体工作;要突出近期,即突出前五年的工作任务,且每年都要有年度实施计划、项目与资金安排等,争取年年都有能够用数据表明看得见的变化;要突出福建特色,即针对我省实际情况,提出确实可行的目标和措施。使总体规划纲要与部门实际工作更好地衔接。
1.建设生态省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专题报告。研究生态省的内涵与评价指标体系,分析国内外这方面工作的信息动态,提出建设生态省的总体战略,特别是评价指标的设置。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牵头,省计委、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2.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现状调查专题报告。摸清我省生态环境与生态经济发展现状,分析生态省建设的现实条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由省环保局牵头,省经贸委、林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建设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统计局、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3.生态功能区划专题报告。在现有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合理规划生态功能区,提出各区域生态功能定位、调整与发展的方向、目标以及必须采取的措施。由省环保局牵头,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局、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4.建设生态省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在现有“十五”环保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生态省建设的要求,进一步研究环境整治与保护的目标、重点与措施,内容包括:(1)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包括大气污染(汽车尾气、酸雨、烟尘等)治理、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治理、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废碴、危险废弃物等)治理等(由省环保局负责);(2)农村面源污染(养殖、垃圾、农药、化肥、农膜污染等)治理等重点工作的实施步骤与可操作的措施(由省农业厅负责)。由省环保局负责实施方案汇总,省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科技厅、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5.建设生态省生态保护实施方案。在现有“十五”生态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生态省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研究我省生态建设的现状与问题,构建我省生态保护的体系。内容包括:生态林业体系建设(由省林业厅负责)、水资源保护体系含水土保持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土地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含废矿山植被恢复等)工程建设(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等工作。由省计委负责实施方案汇总,省林业厅、水利厅(水土办)、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6.建设生态省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在现有“十五”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生态省建设的要求,细化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多元化投入措施。由省水利厅牵头,省计委、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局、地震局、气象局等配合。
7.建设生态省生态农业发展专题报告。分析我省生态农业发展的条件与面临的形势,在《福建省生态农业建设规划纲要》的基础上,提出我省生态农业发展的重点,以及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应对绿色贸易新情况等的具体措施。由省农业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8.建设生态省生态效益型工业专题报告。分析我省工业可持续发展的现状,提出调整产业结构,改造淘汰污染重、能耗高的行业,以及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与清洁能源的任务和措施。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计委、环保局、乡镇企业局等部门配合。
9.建设生态省生态旅游发展专题报告。研究提出我省生态旅游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及对策措施。由省旅游局牵头,省计委等部门配合。
10.建设生态省人居环境与生态文化建设专题报告。按照“以人为本”,人与环境协调和谐的要求,提出建设生态型城市、生态社区、生态住宅区、农村生态型村镇以及树立生态理念,发展生态文化等的重点任务与措施。由省建设厅牵头,省民政厅、文化厅、文明办等部门配合。
11.建设生态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研究提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及配套措施。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12.建设生态省配套政策专题报告。研究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的政策措施。由省改革开放办牵头,省计委、财政厅、科技厅、环保局、法制办等配合。
13.建设生态省资金筹措与管理专题报告。摸清目前生态建设资金的渠道、数量、投向等,研究提出资金整合、集中使用的办法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由省财政厅牵头,省计委、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14.建设生态省重大生态工程与项目建设专题报告。围绕生态省的目标与工作重点,研究策划汇总一批项目,并形成按时序、按行业推进实施的方案。由省计委牵头,省环保局、经贸委、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局、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五、组织领导
(一)规划指导:习近平省长、黄小晶常务副省长
(二)规划负责:卢增荣、苏增添、李在明
(三)规划综合组
组 长:刘群心、叶南斗
副组长:由省经贸委、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文化厅、统计局、气象局、旅游局、海洋与渔业局、乡镇企业局、改革开放办、文明办、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
成 员:由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综合组设在省计委,联系电话:7823943,7855380,7825048。
六、编制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2月10日前,综合组与专题规划报告组确定人员,形成具体实施方案与编写提纲;
(二)2月下旬至3月底,《规划纲要》综合组与各专题规划报告组分头开展调研并拟写初稿;
(三)4月10日前,各专题报告形成初稿并召开交流讨论会。综合组提出需要专题报告深入调研的问题清单;
(四)4月20日前,各专题报告承担单位正式提交报告(含重点问题的研究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4月20―5月10日,综合组汇总形成总报告并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研讨会;
(六)5月10―20日,组织征求专家、地市对《规划纲要》的意见;
(七)5月底前,向省政府领导汇报《规划纲要》,并提交省长办公会议讨论;
(八)6月中下旬,修改完善,提交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