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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发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24
  • 【生效日期】2004-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24号令)、《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25号令)、《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第39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从事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

三、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5年内其土地使用租金由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资金的扶持。

新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受益地方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扶持的企业,如不按用地合同约定建设经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回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财政部门给予的等额扶持资金;未缴纳出让金的应予补缴。原使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的,应补缴国家规定的用地费用。

四、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生产型、加工型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水资源费。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市外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市进行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受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拿出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其中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扶持该企业发展。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财政部门应当收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七、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5年内其土地使用租金由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资金的扶持。

新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受益地方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扶持的企业,如不按用地合同约定建设经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回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财政部门给予的等额扶持资金;未缴纳出让金的应予补缴。原使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的,应补缴国家规定的用地费用。

八、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市外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九、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十、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意见或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40%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十一、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十二、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将《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凡对本市经济社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生产型、加工型和服务型项目,同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市城市规划局免收配套费。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免收征地管理费。

(三)市城市管理局和四城区城建局、环卫处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

(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

(五)市房产管理局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

(六)凡项目建设需迁移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迁移,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市文化局免收文物调查费和重点文物勘探费。文物普探费按永久性建筑占地面积收取。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3月22日发布的《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和2004年2月25日发布的《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依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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