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闽政[200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现将省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减少审批等事项(共59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直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公布不再保留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等事项,凡涉及机构“三定”方案有关内容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新的决定执行。涉及省级政府部门向各设区的市政府下放的事项,各市要做好衔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防止管理脱节。要坚决防止对下放事项扩大审批权限、审批内容等行为发生。各设区的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对部分下放事项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切实做到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
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目录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省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目录
一、省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57项)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取消2项审批事项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及验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生产品种);
(2)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
2、取消5项审核事项
(1)稀土采矿许可证;
(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有关项目审核中的民爆器材临时调拨、民爆器材专用设备企业凭照、民爆器材技术转让、民爆器材科研项目立项、民爆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民爆器材新产品准产证、民爆器材产品生产定型、试生产及生产线验收;
(3)全国性旧货流通企业经营资格;
(4)申请出口罐头的工厂代号;
(5)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3、取消1项核准事项
旧货市场、跨地市经营的旧货企业经营资格。
(二)省教育厅
1、取消2项审批事项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年限;
(2)普通中学变更省颁课程计划;
2、取消1项核准事项
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校长人选及董事会组成。
(三)省公安厅
1、取消2项审核事项
(1)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2)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机构资格。
2、取消1项核准事项
核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许可证。
3、取消1项备案事项
消防产品生产许可。
(四)省民政厅
取消1项审批事项:成立国内婚姻中介机构。
(五)省司法厅
取消1项审核事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的确认。
(六)省财政厅
取消2项审批事项
1、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
2?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抵押。
(七)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1、取消3项审批事项
(1)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3)中央直属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
2、取消2项审核事项
(1)国家级重点技校的评估认定;
(2)招工广告。
(八)省国土资源厅
取消4项审批事项
1、矿产勘探报告;
2、探矿权使用费减免;
3、采矿权使用费减免;
4、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认定。
(九)省建设厅
取消1项核准事项:城市供水企业资质。
(十)省交通厅
1、取消3项审批事项
(1)资信登记(省内二级以下施工单位进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
(2)办理省际新增运力(客船、危险品船、进口二手船除外);
(3)公路、水运监理人员资质。
2、取消1项审核事项
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资质。
(十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取消4项审批事项
(1)自由技术出口合同;
(2)蜂蜜出口配额;
(3)松香出口配额;
(4)大蒜出口配额;
2、取消3项核准事项
(1)自由技术进口合同;
(2)参加交易会企业资格;
(3)广交会摊位。
(十二)省卫生厅
取消1项核准事项: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十三)省地方税务局
取消1项审批事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社会事业发展费的减免。
(十四)省环境保护局
取消2项审核事项
(1)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国家环境保护产品的认可;
(2)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国家环境标志产品。
(十五)省广播电视局
取消1项核准事项: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
(十六)省统计局
取消1项核准事项:劳动统计年报联审。
(十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取消1项审批事项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取消1项核准事项
白酒类(39°以上)广告。
(十八)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取消2项审批事项
(1)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单位资格许可证;
(2)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许可;
2、取消1项核准事项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注册。
(十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取消2项审核事项
(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国家指定项目和一类指导项目);
(2)执业药师培训中心资格认定。
(二十)省海洋与渔业局
取消1项备案事项:渔港建设所有资料副本。
(二十一)省物价局
取消2项审批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使用费;
(2)特定报刊价格。
(二十二)省口岸与海防办公室
取消1项审批事项:直通港澳客货汽车指标。
二、省级政府部门下放审批等事项目录(2项)
(一)省教育厅
下放1项审批事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
(二)省交通厅
下放1项审批事项:出境船员海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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