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新政发〔2000〕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面执行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市(县),1999年底前必须全部建立,起步阶段的公积金交缴率可以适度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3%;已经建立公积金的地区,从199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现行的5%交缴率分别调整到6%”。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作部分修改,现补充通知如下:
鉴于我区职工收入水平较低,且自治区各级财政都比较困难的实际,对已经建立公积金的地区,从199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现行的5%交缴率分别调整到6%暂缓执行,仍按5%的交缴率交纳。对已经收取超过5%的公积金(增加的1%),从今年下半年收取的5%公积金中予以退还单位和个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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