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通知
(冀政函[2003]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精神,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维护我省及京津生态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草原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保护建设好草地资源是改善我省生态环境、治理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保障我省及京津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当地畜牧主导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负总责,列入市、县政府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草原保护与建设的各项配套工作。
二、做好草原权属的确认和登记工作。要按照《草原法》有关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认真做好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发证和造册登记工作。草原权属确认、发证和登记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在2003年底以前完成。
三、建立和完善草地保护制度。
(一)按照《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确所有权、稳定使用权的前提下,按照分户承包、有偿使用的原则,进一步推行草原家庭承包制,落实草原生产经营、保护与建设的责任,调动农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参照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利用1年时间,把我省的草地资源全部承包到户使用。实行谁承包谁建设,谁使用谁保护,将草地资源保护建设的责任落实到农牧户。
(二)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参照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把我省的人工草地、改良草地、重要放牧场、割草地及草地自然保护区等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草地,划定为基本草地,统一造册登记,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地或改变其用途。
(三)在全省范围内封育草地,禁止放牧。积极推行草畜平衡制度,根据区域内草原一定时期提供饲草饲料的总量,确定牲畜饲养量,制定畜牧业生产发展计划。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增强农牧民的生态保护意识,鼓励农牧民积极发展饲草饲料生产,改良牲畜品种,控制草原牲畜放养数量,逐步解决草原超载过牧问题,实现草畜动态平衡。
四、加强草地建设,稳定提高草地生产能力。
(一)加强我省平原区以紫花苜蓿为主的改粮种草基地建设,发展紫花苜蓿、冬牧70黑麦、高丹草和饲用玉米等饲草饲料作物,推进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平原区牧草产业和牛、羊饲养业的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平原区牧草产业的发展规划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二)加强重点草原分布区退化草地治理工作。我省草原主要分布区张家口、承德两市,是维系京津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要按照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生物、工程和农艺等措施,突出抓好以草原围栏、牧区水利、牲畜棚圈、饲草饲料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加强饲草饲料基地、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建设,增强牧草供给能力。(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加强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草原防火体系建设规划,经论证报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草原防火责任单位。重点市县的草原防火区的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抓好草原植保工作,加大草原鼠虫害防治力度,加强预测预报,制定防治预案,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综合防治措施,减轻草原鼠虫危害。
五、调整畜牧产业结构,做好已垦草原退耕还草工作。草原区畜牧业生产要推行舍饲圈养。根据禁牧舍饲的实际需要,加大畜禽结构调整力度,通过引进、改良畜禽品种,优化畜禽群体结构,增大良种奶牛和肉用绵羊的比例。加强饲料基地建设,扩大优良饲料作物种植面积,提高农林副产品、农作物秸秆的处理利用率。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对饲料地、人工半人工草地的水利配套设施建设,为饲草饲料作物增产丰收创造条件。认真编制已垦草原退耕还草规划,做好退耕还草工作,恢复植被,改善环境。六、依法治草,强化草原监理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草原监理监测机构,完善草原监督管理手段,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要抓紧建立和完善草原生态监测预警体系,对本辖区内草原的自然特点、经济特征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监测,为开展草地资源与生态功能评价、草畜平衡估测、自然灾害预警及草原保护建设工程效益分析、政府决策等提供依据。
七、加大对草原保护与建设的科技推广力度。加强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行草原保护与建设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草原生态系统动态演替规律的研究。集中力量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关键技术的攻关,扩大现代科学技术在草原建设方面的应用领域。加强对抗旱、耐寒、优质、高产等抗逆性强的牧草品种的培育、驯化、引进工作。加快草原保护建设新技术的推广和成果转化。
八、加大对草原保护与建设的投入。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要广辟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将草原保护与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草原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国有商业银行应增加牧草产业化等方面的信贷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拓宽筹资渠道,增加草原保护与建设投入。突出建设重点,提高投资效益。
九、加强规划指导。各市要按照《草原法》和国发〔2002〕1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垦草原退耕还草规划、防沙治沙规划相衔接,与牧区水利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林业长远发展规划相协调。我省目前国家没有投入的太行山区、燕山山区的草地保护与建设工作也要制定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国民经济计划予以支持。要认真总结草地建设与保护特别是推进天然草原的恢复与建设的经验,保证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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