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 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
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薪〔1994〕68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新的工资制度能够顺利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工改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机关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机关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机关实施新工资制度后,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变动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工资的,按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工资执行;原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以内的,未达到规定正常晋升级别考核年限的,级别工资不变。机关工作人员因晋升职务级别变动的,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均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级别没有变动的,其职务变动前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年限累加计算。
2、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以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二、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1、机关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晋升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最低档的,可以进入晋升后等级的最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晋升后等级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晋升后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原岗位工资等于晋升后等级岗位工资标准的,可以在晋升后等级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顺延一档。机关技术工人因技术等级(职务)晋升提高岗位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的(含半个档差)的,技术等级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技术等级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机关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晋升后,执行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3、1993年10月1日以后职得或晋升技术等级,必须符合浙人薪〔1993〕78号、158号文规定的报考年限,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不符合报考年限而取得或晋升技术等级的,应执行低一个等级的工资标准,待达到报考年限后再按取得或晋升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三、工作人员降职或免职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1、机关工作人员降职(由高职务调任低职务。下同)后,其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原级别工资不变;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工资的,应按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执行。降职人员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2、机关工作人员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因上述原因降低的工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降职前的考核年限可与降职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不足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降职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3、机关工作人员被免职后,按管理权限根据免职的原因,酌情确定其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四、工作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后重新确定职务和降级处分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1、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应同时降低一个级别,并按降低后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降低后的级别高于新确定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工资的,按新确定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执行;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标准。受行政撤职处分后重新确定职务的人员,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处分期限满后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2、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降级的,按降低后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处分期限满后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五、机关工人因工作岗位转换(从技术工人岗位转到普通工人岗位,或从普通工人岗位转到技术工人岗位),应按新岗位的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工资。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根据工资额变动情况确定,凡增资额超过新岗位岗位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转换岗位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凡增资额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或工资额降低的,除考核不合格者外,转换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六、职务变动后,原浙改工〔1994〕1号文规定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按新任职务保留标准执行。
七、上述因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带来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岗位工资)以及职务(岗位)津贴保留标准的变动,均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次月起兑现。
八、职务(技术等级)变动人员工资的确定,省级和中央部属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由市地提出意见;省委管理的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九、本暂行办法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实施新工资制度后,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变动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务晋升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以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职务等级晋升后,原职员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以进入新任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员职务等级工资高于新任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员等级工资标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职务等级晋升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的(含半个档差),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同一等级职员,由副职升为正职的,其职务工资可在本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上相应提高一档。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1、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晋升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原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低于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的,可以进入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技术等级(职务)工资高于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因技术等级(职务)晋升提高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技术等级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1993年10月1日以后取得或晋升技术等级,必须符合浙人薪〔1993〕78号、158号文规定的报考年限,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不符合报考年限而取得或晋升技术等级的,应执行低一个等级的工资标准,待达到报考年限后再按取得或晋升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三、工作人员降职(低聘)或免职(解聘)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聘职务工资标准。因上述原因降低的工资额超过新聘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其低聘前的考核年限可与低聘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不足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解聘的原因,酌情确定其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降职后,新任职务与原职务不处在同一职员等级上的,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新任职务与原职务处在同一职员等级上的,其职务工资按降低一档执行。因上述原因降低的工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降职前的考核年限可与降职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不足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降职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被免职后,按管理权限根据免职的原因,酌情确定其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四、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后重新确定职务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其新任职务仍在原职员等级上的,职务工资降低一档。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员等级低于原职员等级的,如行政职务降低一级的(例:撤销副处级职务,新任正科级职务),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员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如行政职务降低二级及以上的(例:撤销正处级职务,新任正科级职务),应先降低一档职务工资,然后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的职员等级工资标准,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处分期限满后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的,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变动后,根据其承担的主要工作确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务工资制度,需要变动工资制度的,原工资额不能作为确定新工资的依据(基数),应按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其职务工资,并执行相应的津贴。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省级由主管部门确定,市地县由政府(行署)人事部门确定。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按本办法第一条第1、2款规定执行。
六、这次工改后,事业单位的工人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可分别按新聘职务的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其职务工资;解聘后按照同类条件工人的待遇重新确定工资。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根据工资额变动情况确定,凡增资额超过新聘(解聘)后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新聘(解聘)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凡增资额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或工资额降低的,除考核不合格者外,新聘(解聘)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七、这次工改后,事业单位人员因工作岗位转换(从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转到工人岗位,或从工人岗位转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从技术工人岗位转到普通工人岗位,或从普通工人岗位转到技术工人岗位),应按新岗位的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工资。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原浙改工〔1994〕1号文规定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按新任(聘)职务保留标准执行。
九、上述因职务(岗位)变动带来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以及职务(岗位)津贴保留标准的变动,均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兑现。
十、职务变动人员工资的确定,省级和中央部属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由市地提出意见;省委管理的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十一、本暂行办法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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