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川办发〔1999〕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来川投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来川投资,其外资投资比例超过25%的,应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为其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并加注外商国别。新设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应待遇和我省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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