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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5]132号
  • 【发布日期】1995-11-28
  • 【生效日期】1995-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1995]1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城市管理和执法和力度,有效地治理车辆乱停乱放的状况,必须加强对车辆停放站的规划和建设,完善车辆停放站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和建设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整顿汽车保管收费问题
(一)凡对外经营收费的汽车保管站、场(包括宾馆酒店、公园、体育场等单位利用基建空地和其他场地作临时保管站),一律要报广州市公安局车辆停放管理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核准后方准营业。
(二)对全市保管站根据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其中:
1.对室内(含高层和地下)停车场和宾馆、酒店围墙内的汽车保管收费实行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2.对静态马路临时保管收费实行统一定价管理,由原来累进计费改为按时计费。即:每天8时至22时(含22时),中、小型汽车每小时收费4元,大型汽车每小时收费5元,超大型汽车每小时收费6元,22时至次日8时(含8时),中、小型汽车每次收费10元,大型汽车每次收费15元,超大型汽车每次收费20元。凡深夜12时(含深夜12时)之前取车按标准减半收取,深夜12时以后按标准全额收取。
马路立交桥底临时保管站参照本标准执行。
3.对各种露天汽车保管站的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现行露天汽车保管站的社会平均成本制定每月(天)最高收费限价,同时对条件和环境较差的站(场)允许其向下浮动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 时间 │每日八时~二十二│二十二时~次日八│ │
│ 车类 │时 │时 │月 保 管 │
│ │(按小时计费) │(按次收费) │ │
│收费标准 ├──┬──┬──┼──┬──┬──┼──┬──┬──┤
│ │中、│大型│超大│中、│大型│超大│中、│大型│超大│
│站类 │小型│汽车│型 │小型│汽车│型 │小型│汽车│型 │
│ │汽车│ │汽车│汽车│ │汽车│汽车│ │汽车│
├───────┼──┼──┼──┼──┼──┼──┼──┼──┼──┤
│汽车一类保管站│2元 │3元 │4元 │10元│15元│20元│350 │450 │550 │
│ (泥地) │ │ │ │ │ │ │元 │元 │元 │
├───────┼──┼──┼──┼──┼──┼──┼──┼──┼──┤
│汽车二类保管站│3元 │4元 │5元 │10元│15元│20元│400 │500 │600 │
│ (泥地) │ │ │ │ │ │ │元 │ 元 │元 │
└───────┴──┴──┴──┴──┴──┴──┴──┴──┴──┘


二、关于整顿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问题
(一)《广州市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管理规定》于1989年由市政府颁发,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必须进行修改。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城管、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重新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规划、城建、公安等部门要尽快做好全市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的规划、布局、设置工作,改变当前保管站数量短缺、布局不合理、建设滞后的状况。
(三)各区公安分局要对辖区内各类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进行重新登记。登记工作于1995年底前完成。凡未经批准设置的保管站一律给予取缔。
(四)调整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的标准。各类型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
│ 保管时间│ │ │ │
│ 收费标准 │ 日保 │ 夜保 │ 月保 │
│ 车型 │ │ │ │
├───────┼────────┼────────┼────────┤
│普通自行车 │0.30元 │0.50元 │10.00元 │
│ │ │ │ │
│ │ │ │ │
├───────┼────────┼────────┼────────┤
│变速山地自行车│0.50元 │0.80元 │20.00元 │
├───────┼────────┼────────┼────────┤
│摩托车 │1.00元 │2.00元 │40.00元 │
└───────┴────────┴────────┴────────┘

三、整顿汽车、摩托车、自行画保管收费标准,从1995年12月10日起执行,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保管站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保管人员的素质,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各保管站必须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保管站收费的检查监督,以不明码标价和擅自提高标准的要坚决查处。

六、加强保管站票据管理。各保管站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票据,保管车辆是要给车主保管票据和凭证,便于车主取车时查对或保管车辆丢失时作为赔偿的依据。

七、各县级市的汽车、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整顿,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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