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 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
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工作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赣府发〔1999〕32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49号)精神,本着对离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平衡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离休人员,均纳入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的范围。
二、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计发办法进行平衡。
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标准为国家机关同类离休人员1999年6月30日前按月计发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及国家、省规定的津贴、补贴。
企业离休人员现计发的离休费高于平衡后离休费的,高出部分暂予保留,在今后的待遇调整中逐步冲销。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休费符合有关规定的部分(即基础部分四项之和),可以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从1999年7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执行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政策。企业离休人员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企业离休人员的职务、任职时间以及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按干部管理权限,以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这次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所需费用,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已列入统筹项目的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费用,由企业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统筹项目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物价补贴、保留津贴、1至2个月生活补贴,不包括护理费、医疗保健费、洗理费、交通费、书报费等。
六、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工作审批程序: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定离休费标准,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调整金额。
七、企业离休人员按本通知平衡后的离休费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八、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九、平衡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密切配合,保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一、在做好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工作的同时,今年要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增加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对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即将作出具体规定。今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将根据国家的规定另行制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