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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3]9号
  • 【发布日期】2003-04-02
  • 【生效日期】2003-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发[20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有关部门对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并提出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此次清理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予以保留的52个,撤销的36个,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4个,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4个。

二、市政府决定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应立即停止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开展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销毁;相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应按要求积极承担相应工作。

三、对于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不再兼任该机构领导职务或联席会议召集人。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今后,凡新成立部门联席会议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开展工作,市政府领导不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就成立联席会议事宜发文。

四、要按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凡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能范围内或可以确定由某个部门负责的工作,以及可以由部门联席会议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确需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应按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府印)
二○○三年四月二日








附件: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一、保留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共52个)

北京市西部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计委、市经委承担。

北京汽车工业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北京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部市共建电子城发展首都电子信息产业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北京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北京市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北京市电力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承担。

北京市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口岸办承担。

北京市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协调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农委承担。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委承担。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及总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北京市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建委承担。

北京市市政交通一卡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交通委承担。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北京市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北京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科委承担。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计生委承担。

北京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北京市雪天道路交通保障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北京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北京市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市政府办公厅承担。

北京市支持驻京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北京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

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承担。

北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承担。

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承担。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承担。

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承担。

北京市公民献血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承担。

北京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环保局承担。

北京市水资源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承担。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承担。

北京市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农业局承担。

北京市民讲外语活动组织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外办承担。

北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指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体改办承担。

首都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由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承担。

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由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承担。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信息办承担。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信息办承担。

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承担。

北京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残联承担。

北京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北京卫戍区承担。

北京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北京卫戍区承担。

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与北京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合并为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建委承担。

二、撤销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共36个)

撤销北京市贯彻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领导小组,工作由市计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市计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由市计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市计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市场管理委员会,工作由市商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重点地区整治领导小组,工作由市规划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工作由市市政管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市交通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市属高等院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教育法律法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领导小组,工作由市科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领导小组,工作由市科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计算机安全委员会,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承担。

撤销北京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工作由市人事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市人事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卫生防病工作委员会,工作由市卫生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工作由市水利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山区综合开发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工作由市农委承担。

撤销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领导小组,工作由顺义区政府承担。

撤销北京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政府“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高校建房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市属高校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天然气工程领导小组。

撤销石景山地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密云水库周边地区移民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

撤销北京市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2003年底全部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撤销北京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2003年底全部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奥林匹克中心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并入市奥协委。

三、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共4个)

北京、内蒙古、河北、山西四省市自治区鼠疫联防领导小组。

北京市文物古迹保护委员会。

圆明园遗址保护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四、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共4个)

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

北京市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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