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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新建企业工会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加强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办发[2000]14号
  • 【发布日期】2000-04-14
  • 【生效日期】2000-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新建企业工会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加强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新建企业工会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加强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湘办发〔2000〕14号)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新建企业工会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报告》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4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报告

省委、省政府: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会在改革开发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建企业(三资企业、乡镇和村办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改制企业等)工会工作的几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新建企业将进一步发展壮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新建企业工会工作,对于加强党对新建企业职工群众的领导,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职工的的组织程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减少劳资纠纷,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新建企业的凝聚力,把劳动监察、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等工作落到实处,形成依法办事、合法经营的良好风气,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这一工作。

二、建立健全新建企业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
全省新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哪有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和“企业改制到哪里工会组织就应重建到哪里”的原则,争取到2001年,实现“两个大多数”,即在全省大多数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大多数职工加入工会。
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投产开业的新建企业,在投产开业一年内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要把新建企业中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影响面较广的重点骨干企业的工会先组建起来。要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企业改革中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湘办发〔1998〕13号)的精神,切实抓好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工会重组工作。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中必须要有建立工会的内容,否则,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建企业工会成立时,要成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应同时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按照《 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任何组织,不得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各地要推行“先搭台、后充实、再完善、逐步规范”的新建企业工会组建方法,确保在较短时间内基本完成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任务。新建企业要适应自身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会组织形式,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还可以由若干个小型新建企业共同建立联合基层工会,在各小型新建企业设分工会或工会小组。从事第三产业个体职工相对集中的社区,经济发达和新建企业比较集中、职工较多的村镇,都要分别建立社区、村镇联合基层工会。
新建企业工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一般由所在市州、县(市、区)总工会或开发区工会管理,私营企业工会一般由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管理,乡镇企业工会一般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会管理。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会要按《 中国工会章程》设置,所需编制列入乡镇、街道、开发区总编制之中。依托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的市州、县(市、区)级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和总工会的双重领导,不形成垂直领导关系,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兼职干部从事工会工作。

三、充分发挥新建企业工会的作用
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企业经营者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新建企业工会要围绕新建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重点要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建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职业技术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和开展技术革新等群众性生产技术活动,提高新建企业的经济效益;会同新建企业和有关方面,协调解决停工、怠工等突发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新建企业工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制定,逐步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切实履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设施,组织互助互济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
新建企业工会要开展适合企业特点的活动,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确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经营者同意。要组织开展“双爱双评”(职工爱企业、企业爱职工;评爱职工的优秀厂长、经理,评爱企业的优秀职工)、评选“职工信得过企业”和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
新建企业要依照《 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新建企业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每月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要依法保护新建企业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新建企业处分、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事先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在劳动合同期间,除法定事由外,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专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工资、资金、补贴,由所在企业支付。
要加强对新建企业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工作。实行“流动会员制度”,使会员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其劳动关系在哪里确定,会员关系同时转到哪里,确保工会会员不因工作岗位变动而流失。

四、加强对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领导
新建企业工会工作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各级党委要把新建企业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州、县(市、区)要成立新建企业工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本地新建企业工会工作,及时解决组建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政策上、制度上为新建企业组建工会营造良好的环境。要把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纳入双文明目标管理,并与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并积极支持新建企业工会工作,采取必要的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推进新建企业工会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和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在履行注册登记、年审、检查等职能时,应依法审查企业章程中是否有关于工会工作的条款。对阻碍组建工会的,要进行帮助教育,并督促其支持企业工会的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和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列入劳动监察范围,支持工会与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并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工商联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督促企业经营者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并开展活动。在新建企业中评选先进企业、先进经营者和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应把新建企业是否建立工会作为重要的条件之一。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省新建企业工会建设
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200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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