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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4-21
  • 【生效日期】2003-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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