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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关于 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2]88号
  • 【发布日期】2002-06-20
  • 【生效日期】2002-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关于 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关于
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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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精神,推动我省绿色通道建设,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


关于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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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绿色通道建设启动几年来,取得一定的成效。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绿色通道建设,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闽政[2001]13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明确目标,进一步落实规划任务

(一)我省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的目标任务。

至2005年规划全省有林地面积达741.1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61.0%;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人均公共绿地8平方米;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0%,人均公共绿地6平方米;乡镇所在地绿化覆盖率达20%;高速公路、国道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90%;省道、铁路、江河堤坝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70%;参加全民义务植树8980万人次,植树35875万株。创建园林式乡镇50个,园林式村庄100个。

至2010年规划全省有林地面积达745.52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61.3%;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人均公共绿地10平方米;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人均公共绿地8平方米;乡镇所在地绿化覆盖率达22%。 高速公路、国道可绿化里程全面绿化,省道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90%;铁路沿线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80%。继续完成全民义务植树8980万人次,植树35875万株。新创建园林式乡镇50个,园林式村庄100个。

(二)“十五”期间建设重点。

“十五”期间重点完成全省境内已建与即将建成的福厦漳、罗宁和漳龙高速公路,G324、G319、G316、G104和G205五条国道,S201至S208和S301至S309“八纵九横”17条省道,以及城市进出口、通往机场、码头等重点路线两侧的绿化,重点推进江河堤坝沿线江滨大道的绿化建设,加快绿色通道沿线城区、乡镇、村庄的绿化美化步伐,大力推进园林城市、园林式乡镇、村庄建设,整体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全省城市新增园林绿地5365公顷,县城新增园林绿地7230公顷,乡镇新增园林绿地3585公顷。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新增绿化里程2090公里,新增绿地4737公顷。福州、厦门力争进入“国际花园城市”行列,福州、漳州、泉州等市要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其他设区的城市及永安、邵武等市进入“省级园林城市”行列。

二、分工负责,扎实推进绿色通道建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绿色通道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实行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度。

(一)要建立党政领导绿色通道建设示范路段挂钩联系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绿色通道建设存在的问题。

(二)加大绿色通道建设的宣传力度,电视、报刊等舆论宣传媒体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典型经验。

(三)加大《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开展“建设绿色通道,美化绿色家园”活动,全面推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提高尽责率。搞好调研,抓紧制定《福建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完善地方性法规,规范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

(四)加快创建园林城市、国际花园城市。各市要建立绿化“绿线”管制制度。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道路、公园、居住小区绿化建设和单位庭院绿化美化、园林化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重点抓好城市中心区绿地、道路、桥头等地段的绿化带建设。城市公园和各类绿地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多种树、种大树。福州、厦门、泉州等市要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积极创建国际花园城市。各市政府应负总责,各级城建园林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五)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城郊周围要推行环城、环乡镇绿化带建设。加大面城、面路、面江、面海一重山一面坡植被恢复、改造和管护;园林式乡镇、村庄建设,要严格执行省绿化委员会等6个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园林式乡镇(村)标准》(闽绿委[1998]7号),大力开展创建活动;要积极引导农民搞好房前屋后和村庄周围的绿化美化,发展庭院林业,种植名优经济林、花卉。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乔、灌、花、草合理布局。各级政府应负总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六)加快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和“五江二溪”沿线绿化,每侧绿化宽度原则上应达5米以上,尤其是城市周围进出口通道绿化要有一定的规模,建成精品工程,城市通往机场的道路绿地率应达50%以上,并注重绿化造型、色彩、层次的合理搭配。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各级林业、公路交通、城建园林、水利、铁路等部门具体落实。县乡道路绿化每侧宽度原则上应达3米以上,各级县(乡)政府负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注重科学,积极探索新技术、新的机制、新的管理模式,每年至少要抓1至2个示范工程,以点带面,总体推进。各设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市、县党政领导挂钩绿色通道示范工程的落实,并把下一年度领导挂钩的路段、面积情况,于年底前报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省交通厅、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福州铁路分局等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应按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今年10月底前完成具体的规划和分年度计划的分解,并组织实施,规划应报送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城乡绿化和绿色通道建设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各部门和责任单位承担的年度造林绿化任务,由各县级政府根据规划要求,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三、强化措施,加大绿色通道建设投入

各级政府和计划、财政、交通、水利、林业、铁路、公路、城建园林等部门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安排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一)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把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项目,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筹集资金,增加专项投入。绿色通道建设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建设。

(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的养护或管理部门应列出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路基、路肩绿化。

(三)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和旧城改造、新区扩建,应将绿化资金纳入基建概算,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主体工程竣工,绿化项目未达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重点林业工程建设,生态公益林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水土保持工程等建设项目要与绿色通道建设有机结合,加大绿色通道建设投入。公路、铁路建设属于征占用林地、绿地收取的植被恢复费,全额用于道路两侧造林绿化。

(五)鼓励和引导工矿企业、社会团体向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捐款,提供优惠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企业租赁路段作广告宣传并承包绿地养护。

(六)现有道路在现行设计标准以内的绿化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超出现行技术标准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提供用地,建设管理单位或当地政府负责绿化。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性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城市规划区周围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作好指导与服务工作。

(七)坚持物质利益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树随地走”的政策,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一重山一面坡的农业用地可调整种植果、竹、花等常绿经济作物,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要明确林权,及时发放林权证,切实维护林权享有者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分段分片管护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应落实辖区内城乡绿化和绿色通道建设“门前三包”责任制(包栽植、包管护、包成活),落实责任区,责任路段,竖立标志牌。实行“乡村干部包路,护林员包段、农户包田头”的管护责任制,管护任务落实到林权所有者,并由乡村统一配备护林员,建立群管群护与专业管护相结合的“双层管护责任制”。

(九)强化法治建设,巩固绿化成果。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严格护路林和沿线生态林的采伐审批制度,各市、县风景区周围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两侧一重山一面坡,严禁开山采石,严禁皆伐林木,已开山采石造成山体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愈期未完成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加强领导,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及时兑现奖惩。省绿化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福建省绿色通道建设评比奖惩办法》,每年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城乡绿化与绿色通道建设成绩显著的市、县(区)予以表彰奖励,授予“全省绿色通道建设先进单位”或“全省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以奖代补奖励;对建成高标准,高质量的绿色通道示范路段,授予“全省绿色通道示范路段”荣誉称号;对高标准的绿化小区,授予“花园式示范小区”荣誉称号。对未能按时完成绿色通道建设任务的市、 县(区)及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完成绿色通道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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