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 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第二轮承包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
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第二轮承包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9月18日)
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是一九八七年起步,一九八八年全面铺开的。到今年年底,全民企业的第一轮承包大部分已经到期,推行第二轮承包的工作在即。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全面推行承包制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是搞活企业特别是搞活大中型企业的一条成功之路,已经和正在显示强大的生命力。承包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打破了两个“大锅饭”,兼顾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了企业的内部配套改革,加强了企业管理。我省第一轮承包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承包制效能的进一步发挥。这些问题是:一些企业承包基数的确定不尽科学合理,出现“苦乐不均”的情况;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行为短期化的问题;一些企业没有完全理顺厂长和职代会的关系,使职工积极性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发包方责任不清,出现了“以包代管”的现象;企业的外部环境趋紧,影响承包制作用的发挥。所有这些问题,需要在第二轮承包中着重解决。
根据今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本着“稳定政策、兴利除弊、分类指导、多作贡献”的方针,按照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结合我省企业承包的实际情况,现就搞好第二轮承包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抓好两个承包期的衔接
(一)要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承包条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对所有承包到期的企业进行审计,为企业承包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给新一轮承包提供依据。
(二)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排队,可分别实行滚动承包,延长承包期或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不管采取哪种方式,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全部进入第二轮承包期。
(三)要认真做好企业第二轮承包合同签订的准备工作,从现在起,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都要组织力量,按隶属关系对企业的状况进行调查、测算,为第二轮企业承包做好准备。省财政厅、经委、劳动厅、银行等部门,要分别对省属各企业“八五”期间(按年度)应上交的利润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进度的要求和能源的供应分配、劳动工资总额分配和工效挂钩比例、贷款指标的划拨和还贷计划等,都要经过调查研究,进行认真测算,提出具体意见,于今年十月底以前报经各口主管部门和省体改委商定后,下达给各企业主管部门,再由企业主管部门与所属企业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为了搞好新的一轮承包,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可以先行试点,然后全面推开。承包合同的签订要从实际出发,成熟一个,签订一个,成熟一批,签订一批,力争在一九九一年一季度签订完毕。
二、认真兑现承包合同
要在审计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情况,认真兑现承包合同。一是企业靠自身挖潜,超额完成指标的,要坚持按照承包合同规定进行奖励兑现。二是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完不成承包合同的,要按照承包规定进行惩罚兑现,做到欠收自补。三是对于极少数确因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而完不成合同的,要实事求是地酌情处理;对于因产品价格提高获得较多利润的,要适当提高生产发展基金比例。
在兑现承包合同时,对经营者收入应严格按其经营成效、贡献大小和企业规模确定。经营者(含现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全年收入一般控制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全年平均收入的二倍范围内,最多不得超过三倍。对没有完成承包合同。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进行相应的扣减或处罚。具体标准、列支渠道、审批程序由省劳动厅制定。年终兑现合同时,凡按月平均后达到纳税起征点的,要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合理确定承包基数
(一)确定承包基数的原则是:一要坚持“三兼顾”,首先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同时要考虑企业发展后劲,还要兼顾职工利益,使职工收入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稳定增长;二是充分体现产业政策;三要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四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还贷能力和市场变化等综合因素。
(二)对不同企业应采取不同的调整形式:一是对第一轮企业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超基数比例分成比例明显偏低的,或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发挥效益的,应适当调高。二是对第一轮企业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明显偏高,又是我省需要发展的产业,可适当调低基数。三是对在第一轮承包中,大多数承包基数确定的比较合理的企业,承包基数原则上不作调整。四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需要限制发展的企业,要适当调高基数。五是对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可试行集团直接对政策进行基数、超基数分成的总承包。六是对个别条件成熟的企业将进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和股份制试点,重新核定承包基数。
四、稳定和优选经营者
(一)确定新一轮承包企业经营者的原则是“多数稳定、个别调整”。
(二)第一轮承包经营者,只要基本完成了承包合同,又具有改革开拓、求实创新的精神,经审计确定没有违法违纪行为,领导班子比较团结,受到职工拥护的,可以继续承包;不愿再承包的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鼓励、支持他们顾全大局,勇挑重担。
(三)需要更换经营者的企业,可以继续采取上级主管部门委任、竞争招标和民主选举的方式重新确定。
(四)人事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有领导、有计划、有目的分期分批地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培训,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和专业技术等教育,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思想、政策和管理水平。
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承包形式和期限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主要采取“两包一挂”(包上交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承包形式;考核指标按《承包条例》规定的内容确定,其它指标不能“乱搭车”;上交利润采取递增包干或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承包期一般应与“八五”计划相衔接。对其它企业,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具体承包形式和期限。
六、积极推选全员风险抵押承包试点
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可以把职工利益和企业的兴衰较好地联系在一起,变厂长(经理)一人承担风险为全体职工共担风险,有利于增强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责任感。试行抵押承包的企业要按照职工责任大小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当企业完不成承包合同时,用于抵补欠交利润;当承包期满,完成承包合同时,比照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得率计付利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风险抵押金或作为流动资金使用,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七、坚持厂长负责制,认真落实企业自主权
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继续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厂长(经理)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依法正常行使职权。同时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作用,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在企业形成一个党政工团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完成承包任务的局面。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承包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已经放给企业的权力,凡与国家现行政策没有抵触的,一律不能收回;已经收回的,要重新放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赋予企业的权力,要重新检查,逐条落实。
八、要加强对企业承包工作的领导
为了保证企业承包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省工交、商贸、农林等系统所属企业承包方案的制订、部署检查、重大问题的协调,分别由省经委、财办、农办会同省体改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承包的具体工作。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承包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搞好协调,加强指导,力争在明年一季度使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都能平稳过渡到第二轮承包,并使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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