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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报刊发行专项治理的暂行意见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8-05
  • 【生效日期】1999-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报刊发行专项治理的暂行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报刊发行专项治理的暂行意见

(1999年8月5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6〕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34号文件有关治理新闻出版业的精神,切实减轻农民、企业和基层的负担,坚决制止和纠正我省报刊发行中的不正之风,促进报刊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报刊发行进行一次专项治理。现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湘办发〔1997〕34号文件
(一)湘办发〔1997〕34号文件明令停办的8种正式报纸、15种正式期刊和145种内部报纸、335种内部期刊,以及1998年6月17日刊登在《湖南日报》上的“湖南省报刊治理公告”所涉及的正式报刊和内部报刊至今未按要求停办的,必须立即停办。按规定需要在1998年底以前转化为刊型内部资料,至今尚未转化的,一律停办,不再转化。
(二)湘办发〔1997〕34号文件明令停办、转化的内部报刊,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征订和经营行为,不得继续发行。如已收取2000年度报刊订阅费的,所收款项一律退还。
(三)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转为刊型内部资料的,只能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印制时,必须在封面左上角明显位置标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严格执行湘新出联〔1998〕6号文件“八不得”规定,即不得收取工本费、不得拉赞助、不得有协办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不得通过交换方式或赠送方式传播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不得刊登超越主办单位专业分工以外的信息。
(四)湘办发〔1997〕34号文件下发后,未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擅自出版的各种小报小刊,必须立即停办,自行取缔。

二、严格规范报刊征订发行行为
(一)报刊征订发行总的原则。报刊征订发行总的原则是:控制公费征订,鼓励私费订阅。公费征订总量一定三年不变,私费征订坚持自愿。
(二)关于中央和地方党委机关报刊的征订发行。
1、在我省征订发行的中央和地方党委机关报刊,是指《人民日报》、《求是》、《湖南日报》、《学习导报》以及14个市州、7个县市党委机关报。各级党委、政府和宣传部门应将上述党报党刊的征订发行作为报刊征订发行中的第一位任务优先安排,下达指令性公费征订发行计划,保证完成。
2、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每年应提取一定数量的党费,用于帮助贫困地区和特困企业订阅中央和地方党报党刊。
3、对无特殊理由没有完成中央和地方党报党刊订阅任务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采取适当措施督促完成。
(三)关于中央和地方其他党的机关、部门的报刊和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报刊以及部门、行业所办报刊的征订发行,可适当开展宣传工作,但一律不得强行征订和摊派。
(四)控制公费订阅报刊的范围和数量。除各级党委机关报刊外,对省内所有党的其他机关、部门报刊和部门行业报刊公费订阅的范围和数量采取从紧控制的办法。原则为:省直单位不到处室,市州直单位不到科室,县市区直单位不到股室,农村不到村组,学校不到班级。按以上原则确定组织机构数后,每一个组织机构公费订阅与本系统、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报刊的数量一般控制为1份,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份。
1、省、市州委和7个县市委机关报刊。省委机关报《湖南日报》可公费征订发行的范围是:省、市、县三级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有条件的地方可征订发行到机关单位内设机构和农村村民小组(企业班组),公费征订发行的总量由省委确定。《学习导报》属省委机关理论性党刊,原则上可公费征订发行到省、市、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乡镇、国有企业,但一般不公费征订发行到其内设机构,公费征订发行的总量由省委确定。14个市州委机关报公费征订发行的范围:原则上可到基层党支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到机关单位内设机构、农村村民小组、中学以上班级、企业班组,公费征订发行总量控制在所辖区域总人口数的0.6%以内。《长沙晚报》可适当高于此比例。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望城、浏阳、宁乡、湘乡、冷水江、耒阳、祁阳7个县市委机关报公费征订发行的范围:原则上可到机关单位内设股室,农村村民小组,中学以上班级,企业班组,公费征订发行的总量控制在所辖区域总人口数的1.5%以内。
2、省内党的机关和部门报刊。省内党的机关刊是指《三湘风纪》,省内党的部门报刊是指《当代党建》、《湖南宣传》、《湖南通讯》、《当代政法报》、《湖南统一战线》。《三湘风纪》可公费征订发行到市县乡三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省市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国有企业及省、市直机关单位、国有企业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当代党建》可公费征订发行到市县乡三级组织部门和省市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国有企业及省、市直机关单位、国有企业的内设组织人事机构。《湖南宣传》可公费征订发行到市县乡三级宣传部门和省市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国有企业。《湖南通讯》可公费征订发行到省市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国有企业。《当代政法报》可公费征订发行到省市县政法机关和乡镇政法机构、省市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乡镇、国有企业。《湖南统一战线》可公费征订发行到省市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国有企业、市县两级统战部门、省市县民主党派组织。上述6种省内党的机关和部门报刊,公费征订发行的总量均控制在6万份以内。
3、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报刊。省人大机关期刊是指《人民之友》,省人民政府机关期刊是指《湖南政报》,省政协机关报是指《湘声报》。《人民之友》可公费征订发行到市县乡三级人大机关和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省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党政群机关、乡镇、国有企业。《湖南政报》可公费征订发行到省市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国有企业。《湘声报》可公费征订发行到市县两级政协机关和省市县三级政协委员、省市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这3种报刊,公费征订发行的总量均控制在6万份以内。
4、省级其他部门和行业报刊。这类报刊公费征订发行主要面向本部门、本行业,个别面向社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发行范围。公费征订发行的范围、数量,由各级报刊主管部门和行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减原则提出报告,报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和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共同审批。
5、中小学生教学辅导类报刊。凡面向中小学生的教学辅导类报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向所辖学校下达征订任务,各级各类学校一律不得将这类报刊纳入学生收费项目,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订阅。
(五)限制公费征订发行到村的报刊种类。可公费征订发行到村的报刊为《湖南日报》和所在市州县委机关报,其他报刊一律由村自主订阅。凡用公费订阅的报刊一律不得强行从“乡统筹村提留”款中扣缴报刊订阅费,更不准向农民摊派报刊费用。
(六)控制以公费订阅为主的报刊的版面和价格。除《湖南日报》、《长沙晚报》外,省内其他以公费订阅为主的报纸一律不得超过对开4个版面;省内党政群机关和部门行业的期刊一律不得超过3个印张(48面)。需要扩大版面,必须报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省内所有经批准的以公费订阅为主的报刊,1999年8月底以前由物价部门重新统一核定收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今后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订价。
(七)报刊发行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省有关部门参加,省纪委、省监察厅予以监督。中央和省级党报党刊的公费征订发行任务每年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下达,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落实。各级各部门均不得召开发行会,不得以文件形式下达发行任务,不得将报刊征订发行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评选、达标的条件。省邮政局要切实做好党报党刊的发行工作,坚决防止和杜绝那种抢先收订“高回扣”报刊以及将党报党刊订阅经费转订其他高流转额、高汇率报刊的做法,确保党报党刊发行任务的完成。各市州党委和7个县市党委机关报的征订发行工作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从2000年起,我省出版的所有正式报刊都必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主管部门、行业和单位在经济上彻底脱钩。同时,要全面纳入税收征管,一律办理税务登记,按现行税收法规申报纳税。所有报刊社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自觉地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如实报告征订发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所有报刊应鼓励私费订阅,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私费订阅党报党刊,但要坚持个人自愿订阅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强制或变相强制私费订阅。

三、狠刹报刊发行中的不正之风
这次报刊发行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狠刹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行搞征订摊派,给基层造成沉重负担的不正之风,规范以公费订阅为主的报刊征订发行行为,切实减轻农民、企业和基层的负担。
(一)这次报刊发行专项治理工作,由省委副书记、省委秘书长吴向东,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文选德,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孙载夫,副省长唐之享等四同志负总责,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新闻出版局、省邮政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共同参加,确定领导干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湖南省报刊发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纪委牵头负责并进行监督,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省纪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这次报刊发行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为了搞好这次报刊征订发行专项治理,将采取以下4条措施:
1、受理群众对报刊征订发行中的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接受群众监督。省纪委、省监察厅设公开举报电话,电话号码是:0731-4453810。各市州也应设公开举报电话。
2、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未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报刊型内部资料,均视为非法出版物,一律取缔。
3、今年9月份,由省纪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报刊征订发行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追究报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从1999年起,连续三年由省纪委牵头对报刊征订发行工作进行专项督查,以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
(三)严格执行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 行政监察法》以及《税法》、《 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有下列违法违纪违规情形之一的坚决予以查处,该罚款的罚款,该降低报刊等级的降低等级,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性质严重的,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吊销刊号和执照。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利用非正当手段强行搞征订、摊派,造成不良影响的;
2、报刊型内部资料违反湘新出联〔1998〕6号文件“八不得”规定的;
3、报刊被列为停办、合并、转化对象后拒不执行的;
4、以公费订阅为主的报刊,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公费征订数量、扩大版面、提高订价的;
5、未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擅自办报办刊的;
6、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的;
7、报刊发行中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8、经批准的报刊社未与主管部门、行业、单位在经济上彻底脱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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