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区建委、区建材 工业局关于发展我区散装水泥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区建委、区建材
工业局关于发展我区散装水泥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经委、区建委、区建材工业局《关于发展我区散装水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桂政发〔1985〕146号文发布)
发展散装水泥,优越性很多,有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计划,抓好典型,不断总结经验,使我区散装水泥工作有一个较大的突破和发展。
关于发展我区散装水泥的意见
根据国发〔1985〕27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区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区散装水泥工作从一九七二年开始,到一九八四年止,共推广九十四万五千吨,计节约造纸木材三万一千立方米,节约包装费七百五十多万元。扣除各项投资,收益约二百五十多万元。
一九八四年,我区水泥产量为三百三十七万吨,但散装量仅十万五千吨,占3.12%,低于全国平均10%的水平,在全国排第二十二位(我区水泥产量排第十四位)。由于水泥出厂仍以纸袋包装为主,仅一九八四年用于水泥的包装费就达三千零九十万元;此外,在储运过程中,因纸袋破漏损失水泥约十三万吨左右,价值一千零四十九万元。
我区散装水泥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1、对散装水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指导思想上“重产量、轻散装”,致使水泥产量与散装量未能同步增长。一九七二年至一九八四年,我区水泥平均每年递增一十四万四千吨,而同期散装水泥平均每年递增仅为八千吨。
2、建设散装水泥设施的资金严重不足,钢材无供应渠道。按国务院提出到一九九0年散装量不低于40%的要求,我区每年平均要增加四十二万吨散装水泥(按水泥规划产量五百十万吨计),每年需要资金一千六百八十万元,铜材八千吨左右。可是从一九七二年至今,每年仅能提取散装水泥节约纸袋包装费五十多万元,这笔资金还要用户、水泥厂和散办三家分成使用,再无其他资金来源。
散装水泥仅在南宁、柳州两市推广使用、其他地、市基本上是空白点。
3、柳州、黎塘两个大水泥厂,所产水泥的80%调往区外和出口港澳,目前无法散装运输。柳州水泥厂现有散装能力三十万吨,而每年散装出厂只有八万吨左右。新扩建的一百零六万吨生产线,可以全部散装,但外部运、储条件,方式最后落实。
(二)国务院提出,全国散装水泥占水泥产量的比例:一九九0年不低于40%,到本世纪末达到70%以上。要实现这一目标我区任务是异常艰巨的,最大的困难是缺乏资金。必须立足于改革,实行优惠政策,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改变袋装出厂的现状
1、水泥散装出厂,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是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科学方式。有关部门必须克服“重产量,轻散装”的思想,把水泥散装出厂列为建材行业的一项重要改造内容和技术进步政策来抓。
2、现有水泥厂和有关单位应有计划分期分批的建成散装配套设施,区统配水泥厂和部分县办水泥厂争取在四、五年内大部分供应散装水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水泥粉磨站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3、今后新建水泥厂或老厂改造,必须把散装出厂的配套设施纳入基建和技术改造计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凡具有散装、散运条件的水泥厂,其圆周半径一百公里内的使用单位及其外围较大的水泥制品厂、县级以上施工单位,较大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供散装水泥。
5、根据我区小水泥厂点多、量大的特点,散装水泥运输应以公路为主,其专用汽车应着重于现有车辆的改装。沿江河的市、县、自治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水上水泥散装运输。
二、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几项经济政策
1、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全区各水泥厂每吨袋装水泥暂收纸袋押金四元(含编织袋),逾期纸袋押金(水泥出厂后六个月内未退旧袋的押金)50%列入营业外收入,计入利润总额,50%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集中使用,统一安排。柳州、黎坊水泥厂上交区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自治区统配厂及县水泥厂上交所在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继续执行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全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定。具体执行办法按区建委、区财政局桂建材字〔1979〕第18号《关于修改〈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的管理及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即全区各水泥厂每销售一吨散装10%,剩余的40%上缴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属于使用单位的50%,在购买水泥时即扣除,由用户按袋装价进入成本后自行提取;另50%由使用单位付给水泥厂,其中属于上缴散装水泥办公室的40%,由水泥厂每月清理,柳州黎塘水泥厂上交区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自治区统配厂及县水泥厂上交所在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3、今后凡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专项贷款发展起来的散装水泥各项设施,其折旧费的70%留给企业,30%上交各级主管散装水泥办公室。
4、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水泥厂和水泥使用单位,对上列所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5、没有成立散装水泥办公室的地、市、县辖区的水泥厂的纸袋押金与节包费等,按上列分配比例上交区散水泥办公室。
6、为了便于区散办开展宣传、服务、奖励及信息交流等活动,各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从提取上列资金总额中,上交3%给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
7、关于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实行差别税率问题,按财政部〔1985〕财税字第184号《关于调整水泥产品税税率问题的通知》执行。水泥厂不得将所增包装水泥产品税部分转加给用户。
8、为使散装水泥迅速发展,今后要把发展散装水泥设施项目列入技措改造规划。
建设散装水泥设施,各级银行在信贷上给予支持和优待,税务部门在税收上给予照顾。还款能力有困难的,经过当地税务局批准可以在贷款未还清前减免所得税。
9、经各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并用贷款或集资方式发展起来的散装水泥配套设施、水泥厂建设的装车设施及购置的专用车船所需资金,可用作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纸袋押金的50%,散装水泥降低产品税资金的全部和留厂的节包费的全部,以及上交散装水泥办公室的节包费的50%来偿还,还清贷款后再按规定上交;新建的散装水泥中转库及其配套设施的资金,可将该库投产后利润的全部及该库散装水泥节包费上交给散办的其中80%来偿还(水泥厂参与投资的,还可用前述资金),还清设施投资后再按规定分成。
10、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养路费按专业营运收入的15%计征,汽车所需油料按计划供应。
11、发展散装水泥,每年所需钢材五千吨以上,由区计委每年供应10%的平价钢材,交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掌握使用。
三、为便于各地、市统筹组织散装供应、运输,合理布置储存点和粉磨站,在现行分配体制未改变的情况下,当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把国家和地方分配给他们辖区的中央和地方各直属直供企业的水泥指标,划转给他们统一组织水泥供应时,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划转,但各地、市必须保证做到按质按量及时供应。
四、制订规划,加强领导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要求、各地区行署、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制订本地散装水泥发展规划,于年底前报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各地、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散装水泥机构,人员由有关部门调剂,经费可从提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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